禁蒙面首控|无业女非法集结等两罪成上诉被驳回 判词指证据充分维持原判

2022-04-06 16:31

蔡玉云不服定罪上诉被驳回。资料图片
蔡玉云不服定罪上诉被驳回。资料图片

《禁蒙面法》首宗检控案件,38岁女子涉戴着口罩现身蓝田启田商场外的示威现场,早前被裁定非法集结及身处非法集结时使用蒙面物品两罪罪成,她不服定罪提出上诉。高等法院法官黄崇厚今颁布判词指,他虽然对裁判官的部分理据有所保留,亦认为裁判官在处理盘问情节上有误,但认为裁判官的最终裁断有充分证据支持,没有充分理由干预裁判官的裁断,故认为两罪定罪稳妥,驳回两罪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蔡玉云被控于2019年10月4日及5日,在蓝田启田商场外的启田路一带非法集结;以及在2019年10月5日于同一地点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使用相当可能阻止识别身分的蒙面物品,即耳挂式口罩。

蔡在原审时出庭自辩指,她患有气管敏感和哮喘,所以出外需要戴上口罩。而她当日她身穿黑色上衣、黑色裤、戴黑色棒球帽子、穿拖鞋、戴黑色布质口罩、手上有一个蓝色环保袋,到7-11便利店买东西吃,亦在便利店外看到有一包已拆封的50条白色胶索带在地上,于是拾起索带并放在袋内,以带回家作困绑电线之用。裁判官裁定蔡的证词不合常理、不可信、不可靠、没可能是真相,故不予接纳。

上诉方认为裁判官错误地裁定蔡是警员指称的女子,错误地拒绝信纳蔡的证词,警员证词可信度成疑等。黄官在判词中指出,涉案录影片段的画面质素十分差劣,片中女子及蔡的鞋子并不吻合,但认为片段不足以令裁判官否定片中女子是蔡的说法,亦认为裁判官的评估和判断都是合情合理。而警员所追截的女子与蔡的衣著发型和袋也一样,黄官不见得有任何证据足以令人怀疑警员在途中追错人,亦不认为案中存在足以干预甚或推翻裁判官裁断的充分理由。

蔡并不争议她当时是戴著黑色布质口罩,黄官指案中没有关乎外科口罩和布质口罩的专家意见证供,同意裁判官认为「布质口罩比外科口罩构成更大程度的呼吸妨碍」的判断缺乏稳固基础。

黄官虽指自己对裁判官的部分理据有所保留,但仍认为裁判官作出最终裁决时有权顾及证据显示的整体情况及控辩双方陈词,所以对定罪裁断没有异议,认为两罪定罪稳妥,证据充份,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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