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佬于住宅轻生 租楼家姐须向业主赔217万新台币
2022-03-31 15:56
台北妇人承租一间屋给弟弟居住,没想到弟弟在屋自缢,物业顿变凶宅。房东索偿物业贬值的经济损失。法官最后认定房屋价值减损217万元新台币(下同,约59万港元),并由死官判官女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赔偿房东217万馀元。
台媒报道,官姓妇人2018年12月开始承租一间农舍给弟弟居住,而在去年2月,官弟在农舍自缢身亡。业主指控,这栋农舍原本价值860万元(约235万港元),变成凶宅后,物业价值损失达580万元(约158万港元)。业主指,承租人官妇女未尽善良管理人义务,导致弟弟农舍轻生,官女应付损害赔偿责任;官妇未在出庭作证,也没递交书状答辩。
法官指出,业主指控官妇未尽承租人保管租赁物的善良管理人责任,说法不能成立,但死者生前可以预知会造成建物变成凶宅,因此死者轻生行为,确属以违背善良风俗方式加损害于他人,遗产继承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法官参考不动产估价师的鉴定意见后,认定农舍价值减损217.6万元(约59.5万港元),官妇应向业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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