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会抢文件案|梁国雄藐视立法会罪成判监14天 刑期与其他案分期执行

2022-03-29 15:26

梁国雄涉于2016年11月在立法会会议上抢去时任发展局副局长马绍祥桌上的文件。资料图片
梁国雄涉于2016年11月在立法会会议上抢去时任发展局副局长马绍祥桌上的文件。资料图片

立法会前议员「长毛」梁国雄,涉在2016年11月在任期间的房屋及发展事务委员会联席会议上,抢走时任发展局副局长马绍祥的文件。梁否认一项藐视立法会罪,案件早前审结,今天于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监14天,刑期与他另涉的案件分期执行,意味著在现行的23个月刑期加监14天。

主任裁判官严舜仪裁决指,被告在会议途中突然高呼会抢文件,之后离座走到马绍祥前将文件拿走,时任主席麦美娟反覆劝喻后未有返回座位。而被告自己亦形容行为属「抢」,代表他知道未徵求他人同意,等同侵犯他人财物。裁判官续指,主席之后要求被告交还文件,否则会议将无法进行,但他拒绝听从,甚至将其转交予第三方,是延续由离席一刻一连串行为所引起的骚乱。行为本身有否使他人受惊,和文件是否涉及机密内容并非关键。

辩方于结案陈词时指,控罪元素包含引起或参与骚乱至会议中断,惟被告抢文件后,直至他返回座位才被下令离场,之后会议中断。裁判官认为,主席有责任尽快恢复议会秩序,她在事发突然下已即时叫停行为,其后她逐被告离场,是合理和果断的决定,亦不可能每秒都「定格思考」。辩方又称,被告的行为属辩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有助更有力地传递观点。裁判官引用终院判词反驳指,条例第3及4条虽然赋予议员的言论自由,但不能有违立法原意,立法会在安全及庄严的环境下方能履行宪法职能,被告的行为已超出法例的豁免范围之内。

裁判官判刑时重申,被告作为立法会议员,但无视劝喻和指令,反而将文件交到他人手中,行为扰乱议会秩序,最终亦告中断,影响其他与会者履行宪法的职能。被告在过往有4同类刑案底,分别以罚款、缓刑和判刑处理,他今次再犯显示过往刑期未够阻吓性。本案以21天监禁为量刑起点,考虑到被告出任公职多年,医疗报告证实他患有冠心病,遂酌情减刑7天,总刑期14天。鉴于本案发生时间与其另涉的案件不同,故刑期分期执行,即在现行的23个月刑期加监14天。

被告解雇代表大律师吴霭仪和吴宗銮并自行求情,他提到自己并非为博取轻判,而是希望解释行为背后的原因。他认为自己无错,案发时真诚相信议员享有豁免权,以往透过议会抗争表达政治信念,并批评官员推搪失责,议会沦为小圈子选举。裁判官数度中断其发言指,法庭并非宣扬政见的平台,最终被告的求情只能告一段落。

被告梁国雄(65岁)否认违反《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17(c)条的藐视罪,即于2016年11月15日,在立法会综合大楼会议室举行会议时引起骚乱,致该会议程序中断或相当可能中断。原审裁判官严舜仪2017年裁定《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下称《条例》)不适用于检控议员,下令将案件无限期搁置。律政司不服裁决并上诉得直,梁就此亦上诉至终审法院,结果被驳回,须发还重审。

法庭记者:汤璧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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