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仲裁案律师收费拟修订 容许「不成功不收费」
2022-03-28 07:04
本港律师现时处理仲裁案件主要是按时收费,政府上周五刊宪建议修例,容许律师以「不成功不收费」、「不成功低收费」、或按客户所取赔偿额分享所得三种模式收费。律政司司长郑若骅接受《星岛日报》独家专访时表示,新的收费架构具备更高灵活度及弹性,不但有利于律师及客户,亦能维持香港作为世界主要仲裁地的竞争力,算是「三赢」局面。她认为,架构同时提供三种收费选择,在世界上是「破天荒」的做法,也相较其他热门仲裁地的机制完整。法庭组记者:凌子淇
宪报刊登的《二〇二二年仲裁及法律执业者法例(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修订)条例草案》,建议加入「按条件」、「按损害赔偿」及「混合式按损害赔偿」三种收费模式。第一种「按条件」是指,律师可在法律程序过程中先收取基准讼费,若当事人就申索取得成果,再可收取额外的「成功收费」;双方亦可协议,客户在取得成果前毋须缴交费用。上述两种形式分别可理解为「不成功低收费」及「不成功不收费」。
「成功收费」金额双方议定
「成功收费」金额可由双方议定,或按律师原来收费的某个百分比额外计算,上限则为基准讼费的百分之百。假设律师基准讼费为一百元,最多可获一百元的「成功费用」。
第二种「按损害赔偿」则是律师在当事人取得「财务利益」后,方可收取按照赔偿额某个百分比计算所得的费用。第三种「混合式按损害赔偿」结合「按条件」及「按损害赔偿」两种模式,律师可在提供法律服务期间收费,并只在当事人在取得财务利益时,再按赔偿费计算分成。以上两种协议收费上限均为当事人所取得的财务利益的一半。假设当事人获赔一百元,律师最多可获五十元。
设多项保障防包揽诉讼
为免出现包揽诉讼的情况发生,草案亦设多项保障措施,包括须以书面订立协议、设有七天冷静期等;另把人身伤害申索剔出,以防有不诚实的专业人士怂恿当事人开展仲裁。郑若骅指,现时的按时收费模式或令客户难以预测庞大的律师费,亦留意到不少仲裁当事人对按结果收费的殷切需求,加上国外其他主要仲裁地都允许按结果收费,因而提出修例建议。草案将于本周三提交立法会,有望在今年内落实推行。
草案本周三提交立法会
她解释,收费架构容许当事人有更高灵活度,按其商业决定的需要寻找相应的法律服务;律师有多一种收费选择,在风险管理上也有好处;同时可确保香港能够与时并进,保持其作为主要国际仲裁中心的竞争力,并扩大寻求公义的渠道。整体而言,修例对当事人、律师以至香港都有得益,可说是「三赢」。
收费架构参考了其他国家应用的模式,从中采纳可取之处,扬长避短。她表示,收费架构优势在于自主性及弹性,当中「混合式按损害赔偿」灵活度相当大,客户及律师可协议制定一个最合适的收费方式,相信把三种模式放在同一个框架内,属全球「破天荒」的做法,亦比其他主要仲裁地的机制完整。
香港不能「永远原地踏步」
按结果收费对律师而言或有一定风险,特别是资金较少的中小型律师楼。但郑若骅认为,这种收费模式可让客户及律师的利益变得一致,中小型律师楼可藉此接到有突破性的案件,「反而有机会出人头地」,业界竞争力亦会因此有所提高。假如律师担心案件胜算不高,大可采用按时收费,直言有见其他热门仲裁地的发展,香港不能「永远都系原地踏步」。
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重点
(1)按条件:
「不成功低收费」,即在法律程序中收取基准讼费,在取得成果后再可获额外的「成功费用」;
「不成功不收费」,即在法律程序中不收取费用,成功才一并收取基准讼费及「成功费用」
*收费上限:「成功费用」最多为基准讼费的100%,如律师费为100元,胜诉后最多可获100元「成功费用」,合共200元收益
(2)按损害赔偿:「不成功不收费」,即律师只在当事人获得「财务利益」,才可按对方取得金额的百分比收取费用
*收费上限:「财务利益」的50%,100元赔款最多可取50元律师费
(3)混合式按损害赔偿:「不成功不收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期间先收律师费,当事人取得「财务利益」后,再按赔偿额百分比计算分成
*收费上限:「财务利益」的50%
保障措施:
·收费架构须以书面订立,并由当事人签署
·律师应告知有取得独立法律意见的权利
·设有最少7天的冷静期,期间当事人可藉书面通知终止收费架构
·收费架构不适用于有关人身伤害申索
更多新冠疫情资讯请到以下专页浏览(按此)
立即下载|全新《星岛头条》APP:https://bit.ly/3yLrgYZ
最新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