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疫苗通行证 – 团结一致 齐心抗疫

2022-02-25 08:00

政府推行「疫苗通行证」。
政府推行「疫苗通行证」。

随着传播力极强的新型冠状变种病毒 Omicron 肆虐全球,各国政府一直加紧努力应对疫情带来的新挑战。自二○二二年初,香港受到 Omicron 的冲击。因应疫情严峻,香港政府采取新措施遏制病毒传播。「疫苗通行证」计画已于二月二十四日起实施,市民需至少接种一剂疫苗(或持有医学豁免证明书),方可进入餐厅、商场和超级市场等指明处所。

研究显示,接种疫苗为战胜疫情和降低传播率的基石。在过去一年多,世界各地政府已逐步推出或有具备接触追踪功能的「健康码」、「疫苗通行证」、「新冠病毒健康护照」等措施,作为恢复跨境往来和日常活动的第一步。在内地,虽然不同省份的做法各有不同,但民众一般在进入大部分公众处所前都必须展示或扫描分别载有与感染风险相关的个人资讯及个人旅游史的「健康码」及/或「行程码」。欧盟亦推出了「电子新冠病毒证书」(Digital COVID Certificate)以促进欧盟国家之间的跨境旅游。在法国,十六岁以上的人士必须出示疫苗通行证才能进入指定的公共处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同样,新加坡的民众在到访高风险公共处所时,必须使用储存在接触者追踪应用程式(TraceTogether)内的疫苗通行证,透过全国电子登记系统(SafeEntry)「打卡」,记录民众的到访记录,并用于接触追踪的工作上。

求取合理平衡
尽管疫苗通行证是统一展示及验证民众疫苗接种记录的有效工具,亦有助公共衞生官员进行接触者追踪的工作,但鉴于通行证往往载有使用者的个人识别码、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纪录或康复纪录等个人资料,使用者对私隐和资料保安方面有所疑虑,是可以理解的。

众所周知,在保障公共健康及保护个人私隐之间取得合理平衡的同时,私隐权与众多权利一样,并非绝对的权利。疫情危机当前,在维护公众利益的大前提下,必须作出取舍。为了保护生命,为了保障公共健康,生存的权利有凌驾性。虽然私隐权受到《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 383 章)的保障,但如《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的第5条所述,在公共紧急情况下,私隐权与众多权利一样可在「绝对必要之限度内」受到限制。这项限制亦反映在《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 486 章)(简称「《私隐条例》」)的条文之中。根据《私隐条例》第59条,如为了保障资料当事人或其他人的身体或精神健康而必须使用关乎资料当事人的健康、身分或所在地的个人资料,相关用途豁免于使用个人资料的限制。

「疫苗通行证」
我和我的团队审视了「疫苗通行证」的设计和功能。我想在这里指出,「疫苗通行证」符合《私隐条例》的相关规定。 事实上,「疫苗通行证」采用了贯彻私隐保障的设计,而我们也留意到,「疫苗通行证」的相关应用程式亦有经过独立第三方进行保安及私隐评估和审计。 

为澄清大家的疑虑,我将在下文重点解释「疫苗通行证」的几项特点。

首先,「疫苗通行证」采取了贯彻私隐保障的设计。当访客使用「安心出行」应用程式扫描场所的安心出行二维码时,荧幕上只会展示载有疫苗接种纪录或豁免证明书的二维码,不会显示任何个人资料。 而处所负责人使用「验证二维码扫描器」应用程式验证访客的「疫苗通行证」过程中也不会显示任何个人资料。

其次,虽然处所会透过验证访客的「疫苗通行证」收集到访纪录,所有包含个人资料的记录(包括来自疫苗接种纪录的资料)均会经过遮盖(masked)和杂凑(hashed)处理,成为不可辨识的资料储存在处所负责人的流动装置上。另外,这些资料会被加密,即使处所人员亦无法查阅。因此,实质上没有任何属《私隐条例》定义下的个人资料会被储存在处所负责人的流动装置上。

只有在不幸有确诊病人曾到访某处所的情况下,该处所的负责人才须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将相关的到访记录上传至政府的私有云端。亦只有政府的授权人员才可通过加密管道查阅和进一步处理该等记录,以进行接触追踪等的流行病学调查。由此可见,资料保安的风险已显著降低。

最后,到访记录只会在处所负责人的「验证二维码扫描器」应用程式中暂存三十一天作防疫抗疫相关用途,而我们亦得悉有关纪录在三十一天之后将会被自动删除。

随着单日确诊人数屡创新高,为了保障公共健康,采取更强硬的防疫抗疫措施以遏止Omicron病毒的传播和加强接触者追踪的工作无可厚非,亦属合情合法合理。香港的「疫苗通行证」安排亦与内地和世界各地采取的相类似措施一致,并不违反《私隐条例》的任何规定。现时香港正面对前所未见的公共衞生危机,让我们一同善用「疫苗通行证」,携手战胜疫情!
 
锺丽玲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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