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性别上诉案|官指没完成性别重置手术不符资格 驳回上诉  

2022-01-26 18:31

其中一名上诉人谢浩霖。
其中一名上诉人谢浩霖。

未完成女变男性别重置手术的3名跨性别人士,早年遭入境处拒绝更改其身分证上的性别为男性,司法覆核败诉后其中两人提出上诉。上诉庭今颁布判词指,更改身分证性别的唯一条件便是完成整项性别重置手术,两名上诉人在适合进行移除子宫卵巢和制造人工阴茎的手术下,而选择不进行手术,才会不符合资格更改性别,故重置手术政策并不构成歧视或不人道待遇等,终驳回二人的上诉。

上诉人为现年30岁的Q及31岁的Tse Henry Edward(谢浩霖),2人的出生性别为女性,2人成长时有性别认同障碍,多年来2人虽已接受荷尔蒙治疗或胸部移除手术,但认为不必要而未有完成移除子宫卵巢和制造人工阴茎的性别重置手术。2人的英国护照上性别为男性,早年向香港入境处申请更改身分证性别为男性,但遭拒绝。

上诉庭指,女变男的变性人把香港身份证上显示的性别由女性更改为男性,唯一条件是完成整项性别重置手术,而上诉方指外国在没有完成性别重置手术的情况,可获医学证明完成变性的个案,对本案并无帮助。医生认为两名上诉人适合进行移除子宫卵巢和制造人工阴茎的性别重置手术,但两名上诉人考虑手术的风险后决定不进行。

上诉庭并不接纳任何较低侵入性的手术,可代替整项性别重置手术,去达致「重置手术政策」的合法目的,而即使原是女性的人接受荷尔蒙治疗后大多数会变成不育,但女变男的变性人保留子宫及卵巢,一旦怀孕及诞下孩子,将会造成重大的法律、社会及实际问题。

上诉方虽指整项性别重置手术具有非人性和侮辱性,在医学上并不需要,亦对进行手术的人士没有治疗效果,入境处强迫变性人在受到歧视、屈辱、侵犯尊严、侵犯私生活、公开身份证上变性身份、承担医疗风险去进行整项性别重置手术之间作出选择。上诉庭认为「重置手术政策」在一般公共利益和侵犯上诉人的隐私利益之间取得合理平衡,认为原讼庭裁定「重置手术政策」符合相称验证准则属于正确,「重置手术政策」寻合法,亦没有对上诉人施以不人道或侮辱性的的待遇,故没有违反《香港人权法案》。

两名上诉人发表声明,其中一名上诉人谢浩霖(Henry)指自己对判决非常失望,他多年来每次出示身份证时都需忍受屈辱和歧视,是次判决对他是沈重的打击。他决定继续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争取他毋须进行不必要又有损人格的性别重置手术,包括移除子宫卵巢和制造人工阴茎,而可取得能反映其性别的身份证身分。

另一名上诉人Q亦指是次判决对他是一次挫折,但有LGBT+权利而斗争的人一直上诉至终审法院而取得胜利,令他感到安慰,例如变性人W女士为了争取婚姻权而在2013年向终审法院提出终极上诉后上诉得直,令W可以与她的男性伴侣结婚。因此Q有信心涉案的「重置手术政策」最终会被推翻。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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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1831

建立时间: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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