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举能:国安法指定法官安排 绝不影响法庭公正持平
2022-01-24 18:31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今日出席2022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他致辞时表示,香港是法治社会,法庭的公正持平,绝不会因《香港国安法》第44条下的指定法官安排而受到影响。他又强调,试图威吓法官或施压的行径,皆是徒然而空洞,将坚定不移履行职责。
张举能致辞全文如下:
律政司司长、大律师公会主席、律师会会长、各位法官、各位尊贵的嘉宾、女士们、先生们:
我谨代表香港司法机构热烈欢迎各位出席或收看法律年度开启典礼。这项重要的典礼让公众聚焦司法工作与法治,提醒社会大众,独立的司法机构对于香港在「一国两制」下持续取得成功的重要性,同时亦提供一个机会向公众阐述司法机构面对的挑战。
香港是法治社会。《基本法》第二十五条订明,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香港人权法案》第二十二条订明,人人应受法律平等保护,无所歧视。与所有个人和组织一样,政府和其他公共主管当局在法律上具有问责性。香港是一个成熟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拥有行之有效的公法体制,以确保政府和其他公共机构依法行事,及让公权在合乎法律规定下行使。
法治确保并促进公平、平等和公义,这些是我们法律制度下执行司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许多人视保障基本人权是法治的关键要素。在香港,基本权利受《基本法》第三章,以及获《基本法》第三十九条赋予宪制确认的《香港人权法案》所保障。从许多我们法律汇编收录的案例,法庭对这些基本权利予以广义的诠释,并在诠释施加限制的条文时,依据其目的、相关性、必要性和相称性,予以狭义的理解。
香港法治的一大关键是独立的司法机构。香港的司法独立受《基本法》予以宪制性的保障。《基本法》第二条、第十九条及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此外,《基本法》及相关法例对法官任免有清晰及严格的规定。其中,《基本法》第八十八条订明,法官及司法人员(统称「法官」)根据独立的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担任当然委员的律政司司长,以及七名由行政长官委任的委员。这七名委员,包括两名法官、一名经谘询香港大律师公会执行委员会后委任的大律师、一名经谘询香港律师会理事会后委任的律师,以及三名与法律执业完全无关的人士。《基本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论是本地或海外法官的委任,都必须基于,亦只可基于其司法和专业才能。
倘任何人感兴趣,想了解受宪制保障的司法独立如何在香港落实,则我们的法庭聆讯都是公开进行,司法判决皆是公开宣布,而法庭的判决理由亦公开刊载,供大众审阅。
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案件,只可由行政长官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四条指定的法官审理;这项安排引起部分人对指定法官是否公正持平的评论。我作为司法机构之首,当然不会在司法过程以外评论有关法律或其运作。然而,为维持市民大众对司法制度的信心,我可向社会大众保证,就司法机构而言,法庭的公正持平绝不会因第四十四条下的安排而受到影响。关于这方面,我想强调几项重要事实。
首先,指定法官由行政长官任命,行政长官在作出任命之前,可徵询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在合适情况下,亦会就指定法官的人选向行政长官提出建议。
就此,须注意到,审理国家安全案件的指定法官只会从现任法官当中委任。作为法官,他们必先是已符合《基本法》第九十二条就选用法官的司法和专业才能的严格要求。
再者,指定法官与其他所有的法官一样,必须恪守根据《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所作出的司法誓言。根据司法誓言,法官宣誓尽忠职守、奉公守法、公正廉洁,以无惧、无偏、无私、无欺之精神,维护法制,主持正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服务。这意味法官在作出司法决定的过程中,不容有任何政治或其个人因素的考虑。司法誓言在指定法官审理国家安全案件时具约束力,与他们审理其他类别案件并无二致。
我亦必须指出,行政长官固然享有任命国家安全案件指定法官的一般权力,然而,与所有其他类别的案件一样,实际上委派某指定法官审理个别案件,属相关法院领导的职责范围。
最后,当三名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指定法官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审理属《香港国安法》第四十六条的国安案件,他们会就其裁决颁下详列理由的判决书,并于司法机构网站发布,供公众审阅。此外,适用于有陪审团参与的审讯的程序保障措施,同样适用于这类审讯,确保被告人获得公平审讯,而被告人一旦被定罪,亦可循相同的上诉程序提出上诉。
过去两年,香港的司法独立不单在本港,甚至在海外都备受关注及评论。我们欢迎对司法机构及我们工作的有益及具建设性的批评,因为这有助改进我们的工作,亦提醒我们司法独立对维持法治及香港在「一国两制」下持续成功的重要性。然而,倘若关注及评论并非建基于客观事实和理性讨论,而只空凭臆测、出于政治倾向或地缘政治的考量,这对促进香港法治或保持司法独立毫无裨益。在未弄清案情事实、或没有閲读和了解法庭裁决理由的情况下,任意批评法庭裁决既是空洞无据,亦是毫无意义。对法庭独立性作出没有事实基础的质疑亦然。事实是香港享有司法独立。我们今天聚首一堂,正好见证这事实。
近月,试图威吓审理源自2019年社会事件的案件或国家安全案件的法官,或向他们施以不当压力的情况续有增长。这些行径是对法治和司法独立直接和公然的冒犯,必须予以谴责,社会上不少人士亦已严辞声讨。
我必须强调,这些试图威吓法官或施压的行径,皆是徒然而空洞。法庭的工作没有受到丝毫影响,法官亦一如以往秉行公义。法官因应席前证据的强弱及适用的法律,裁决被告人的刑责。被证实有罪的会被定罪;没有被证实的会被判无罪。被定罪的被告人会被处以与其罪行相称的惩罚,不过重,亦不过轻。这是我们作为法官的工作,我们会坚定不移履行职责,无视任何为窒碍我们工作而作出的威吓。
我们固然不会因为这些恐吓和干扰而过于费神,但为了保障所有法官和法庭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及确保司法工作得以妥善执行和顾及司法程序的庄严性,我们已适当地加强了法院大楼的保安措施。
另一个与此相关的课题是针对法官及司法人员行为投诉的处理机制的检讨,我在去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致辞时已有触及。有关检讨经已完成,设有两层架构的改进机制并已于去年八月十六日生效实施。简单而言,性质严重、复杂、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可跟进投诉将由该两层架构处理。由多于一名高等法院法官所组成的专责法官小组会先调查这些投诉,之后第二层的谘询委员会将审视投诉个案和给予意见,并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就每项投诉作最终决定。谘询委员会的成员包括资深法官和来自不同界别的社会人士,他们分别在其所属的专业及公共服务范畴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所有调查结果都会公布,我们也会发表年报。谘询委员会已于去年九月顺利召开首次会议,下次会议将会在一个多月后举行。在不损害司法独立的原则作为前提下,这个经修订的投诉处理机制将进一步提高我们制度的透明度和问责性,并提升市民对司法机构的信心。
与改进投诉处理机制相关连的工作,是更新二○○四年初版的《法官行为指引》。法官肩负审理案件和处理其他司法工作的重责,备受信任,必须对公众及自身负责,在行为上时刻严守至高标准。《法官行为指引》首度发表时,有关司法操守或司法行为的议题尚处于早期发展阶段。这部《法官行为指引》著实开创先河。自《指引》首度发表后,多年以来,司法行为的议题已有不少演进和发展。有见法庭审理案件面对情况愈趋复杂,公众对法官履行职责方面亦愈见关注,实有需要检讨《指引》。故此,我在去年三月成立以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为主席的工作小组,对该《指引》进行检讨。在检视《指引》的条文时,工作小组参考了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编制的《班加罗尔司法行为原则》,以及来自主要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海外材料。我已接纳了工作小组的报告,而制备新版《指引》的工作亦已进入尾声。我相信新一版的《指引》将继续协助我们的法官在行为上维持至高标准,以及加深公众对司法工作和我们为自己所订下的严格规范的了解。
最后是有关司法效率的课题。我想向市民大众保证,香港幸有一众竭诚尽心的法官,不计毁誉,每天致力切实执行司法工作。工作长年繁重,人手却恒常紧绌。凡此种种,每当论及进一步提升司法效率和成效时,应予谨记。我在去年的法律年度开启典礼致辞时提到,招聘司法人员十分重要。在此欣告各位,最近为不同级别法院进行的招聘工作,反应令人鼓舞。去年十一月及本月较早前,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已先后有三项新法官的任命。在未来数月,我们亦会进一步公布关于不同级别法院的司法任命。除此以外,司法机构会继续从法律界物色人选出任暂委法官,从而暂时舒缓司法人手紧绌的情况。然而,我们绝不为追求效率而损害司法质素,唯有具备合适的司法及法律才能的人,才会获委任为暂委法官。
除增聘人手外,我们亦将一如既往采取不同措施,以提升司法效率。其中一项重要措施,是为更妥善处理以下两者之间无可避免的矛盾:即既要从速为案件排期聆讯,同时亦要让法官有足够时间透彻了解案件及撰写判词。在某些情况下,这意味施加更为严格的案件管理指示,就此,我恳请法律界全面支持和配合;另一方面,这亦意味部份案件的候审时间会较长,而另一些案件则等候判决的时间会较长。要取得适当平衡,素来不易。我们深明公众期望,定当竭尽所能,悉力以赴。
另一项措施,是法庭在聆讯完毕而需押后宣告判决同时,会给予颁下判决的日期,而该日期一经定下,除却有特殊情况,不会再行更改。此措施已于去年在高等法院「宪法及行政诉讼审讯表」的案件和上诉案件中初次试行,并将于本年内普遍扩展至高等法院及区域法院的所有民事案件,从而划一民事与刑事法庭在这方面的安排。这措施亦将扩展至高等法院的所有刑事上诉及覆核案件。我们将会发出新实务指示,就不同类别聆讯的一般预计可颁下判决的时间框架提供指引。法庭在聆讯完结时,将根据这些时间框架给予颁下判决的日期。至于在新安排生效前已押后宣告判决的案件,司法机构亦已制定行政措施,确保判决在合理时间内颁下,我们正就这方面加紧工作。
第三,我们会继续扩展司法助理计划,为更多法官提供支援。我们现时在高等法院聘有全职及兼职的司法助理,为部分法官提供需求殷切的支援。鉴于原讼法庭及上诉法庭尚待处理的免遣返声请案件为数众多,司法助理的服务更形重要。当然,他们亦会就其他类别的案件和工作提供法律和资料搜集支援。
第四,正如媒体已广泛报导,我们已改建西九龙法院大楼的大型法庭,并正在湾仔法院大楼增建法庭,以应付涉及众多诉讼方及律师的刑事案件聆讯。区域法院仍在处理大量源自二○一九年的事件的刑事案件。提供可容纳更多座位的法庭,加上灵活运用现有法庭设施,将有助加快审理这些案件。但无论如何,法律程序必须公平公正,不容贬损。
最后,司法机构一直分阶段开发一个涵盖各级法院的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使各方可透过电子模式处理与法庭有关的文件和付款。整个计划预计将于大约三年内完成。
电子存档将由今年三月起在区域法院分阶段开始进行,首先应用于民事法律程序。至于裁判法院的传票法庭,则暂定于今年十二月推行电子存档。至于其他法庭,详细的筹划工作已经展开。司法机构的目标是由二○二四年起,逐步把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的各项对外功能推展至其他法庭。
此外,司法机构正着手处理所需的法例修订工作,好能更全面地让民事和刑事法庭在考虑所有相关情况,特别是满足司法公开和公正这两大要求,可在其认为适合的情况下进行遥距聆讯。鉴于需要进一步谘询持份者及敲定法例修订建议,我们计划于今年较后时间将相关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审议。
总括而言,我必须重申,香港司法机构致力维持一个独立、公正及具效率的司法制度,维护法治,并依法保障每一名香港市民的权利和自由。
最后,我谨祝愿各位与家人身体健康,新年快乐。多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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