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家争产│官指霍震寰非争取个人利益是坚守父生前意愿 乃是相当可悲案件

2022-01-13 12:35

左起:霍震寰、 霍丽娜及霍震宇
左起:霍震寰、 霍丽娜及霍震宇

已故全国政协主席暨爱国商人霍英东的争产案今于高等法院进行第三日审讯,长房兄弟姊妹间主要争议家族公司在内地南沙发展项目权益的「一股回购权」。长房三子霍震宇一方指兄长霍震寰在「2012年霍家大和解」时没有提供有关文件,主审法官陆启康质疑霍震宇明明已在2011年已得悉「一股回购权」的存在,为何在不知道「一股回购权」详细资料的情况下,便签订「和解协议」,陆官亦提到霍震寰并非争取个人利益,而是坚守生父生前意愿,可说是一宗相当可悲的案件。

本案原告为长房三子霍震宇(Benjamin)、长女霍丽萍(Patricia)、次女霍丽娜(Nora),主要争议点为霍家家族公司「有荣有限公司」应否按合约条款赋予的「一股回购权」,在2007年行使并从霍英东基金回购该一股;另外,霍震寰是否违反受信责任,隐瞒「一股回购权」的详细资料。

主审法官陆启康在审讯时提到,长房次子霍震寰(Ian)坚定地认为生父霍英东的意愿是投资南沙项目,长女霍丽萍则认为继续投资南沙项目只会蚀钱,而霍丽萍在南沙项目中其实没有任何个人得益,只是想保障家族成员利益,才希望不再投资南沙项目。陆官指本案各人并非争取个人利益,「争取个人利益都可以理解」,但各人本案只是争议生父生前意愿,故属一宗相当可悲的案件。

代表霍震霆大状(前排右一),翟绍唐代表霍英东基金(前排左一)
代表霍震霆大状(前排右一),翟绍唐代表霍英东基金(前排左一)

霍家2012年在前特首董建华及前律政司司长梁爱诗介入调停后,签订「和解协议」一度达成「大和解」。主审法官陆启康提到长房三子霍震宇与两名姐姐霍丽萍及霍丽娜的情况不同,质疑霍震宇明明已在2011年已得悉「一股回购权」的存在,但为何在不知道「一股回购权」详细资料的情况下,便在2012年签订「和解协议」,代表长房三子霍震宇的资深大状Clifford Smith解释指,霍震宇曾向兄长霍震寰询问「一股回购权」详细资料,但霍震寰没有清楚解释,而三姐弟在霍震寰的不真诚误导下,并不知道「一股回购权」有任何支持文件或详细资料,故均没有要求霍震寰透露有关「一股回购权」的详细资料。

霍震宇代表律师Clifford Smith
霍震宇代表律师Clifford Smith

代表长女霍丽萍(Patricia)的大律师刘祉仁指,霍丽萍甚少参与公司事务,主要相信兄弟的讲述,而由于霍震寰违反受信责任,隐瞒「一股回购权」的详细资料,「一股回购权」虽然在2007年已到期,但认为「一股回购权」现时仍可行使。霍丽萍在南沙发展项目没有个人利益,但认为霍震寰就「一股回购权」一事谘询其他家族成员的意见,并向其他家族成员提供有关「一股回购权」的详细资料。

刘又提到霍震宇第一次得悉有荣的「一股回购权」时,霍震寰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明,亦没有提及父亲的意愿。

案件下午再续,将由代表长房次子霍震寰的资深大律师黄仁龙开案陈词。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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