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申出租汽车许可证被驳回提覆核 两Uber司机求推翻交通审裁处决定

2021-11-24 13:09

两人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
两人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

两名驾驶Tesla Model S电动车的Uber司机,3年前向运输署署长申请「出租汽车许可证」被拒,2人上诉至交通审裁处亦在3个月前遭驳回。2人认为处方决定属法律上出错,有关的《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亦涉违宪,并需法庭作出补救性诠释,故昨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交通审裁处驳回其上诉的决定。

申请人为陈海涛及言伟豪(译音,原名为Chen Hai Tao及Yin Wai Ho),答辩人为交通审裁处,建议利害方为运输署署长。陈现年44岁,已婚育有两子,任职餐饮业,月入近两万元。言现年34岁,现职私人司机,月入近两万元。

申请书中提及,两名申请人均拥有Tesla Model S 电动车作为私人座驾,由于香港网约车服务需求殷切,而准备成为 Uber Black 司机夥伴,希望提供车龄少于一年的车辆型号,为顾客提供豪华的乘车体验,并自由安排时间上线赚钱维生。二人的车辆应课税值分别约为80万元及78万元。

2人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 第14(1)(e)条,向运输署署长申请「出租汽车许可证」,但署长在2018年6月7日拒绝2人的申请,并指2人没有提交任何出租车纪录或具体理据,未能明确说明电召车服务及人均本地生产总值(GDP per capita)的增长与出租车服务需求的关系,其尊贵的出租车服务如何可满足公众对豪华乘车体验的需求,其私家车如何满足长者及残疾人士的需要,故未能说服署长认为2人申请中所指明出租汽车服务的类型是有合理理由需要的。

2人上诉至交通审裁处的聆讯在2021年5月31日进行,交通审裁处在2021年8月31日驳回2人的上诉。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 第14(3)(b)条,如运输署署长认为申请中所指明出租汽车服务的类型是有合理理由需要的,可向申请人发出出租汽车许可证。申请方认为署方对「有合理理由需要」的理解出现法律上的错误,申请方当时争议是否「有合理理由需要」的测试,是取决于出租汽车的车辆类型,而署方则认为是取决于2人报称的出租汽车服务,是否「有合理理由需要」。申请方认为如其诠释为正确,运输署便应批出2人的「出租汽车许可证」申请。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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