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承办商贷款未申报 中电子公司经理违防贿例判囚4个月缓刑
2021-11-18 18:40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电力供应商同系公司前项目经理,控告他在监管电缆壕坑工程时,没有申报利益冲突而接受承办商贷款共135,000元。被告今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判刑。
陈嘉文,46岁,中电工程有限公司前项目经理,被裁判官刘淑娴判处入狱四个月,缓刑两年。中电工程其后易名为中电源动有限公司。被告早前被裁定四项代理人意图欺骗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3)条。
案情透露,中电工程于案发时为中华电力有限公司的同系公司,负责施行由中华电力判授的电缆壕坑工程。中电工程及中华电力同为中电控股有限公司的附属公司。被告当时是中电工程的项目经理,获派驻该公司电力工程支部配电电缆组工作。他负责监督承办商在深水埗区所进行的电缆壕坑工程。
根据中电控股发出的纪律守则,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所有雇员不得从与中电控股及其附属公司有事务往来的任何人士或机构接受任何利益,包括贷款。雇员亦应避免会引起利益冲突的情况,并须向雇主报告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
被告于2014年至2017年期间,先后四次出席由中电工程举办,提醒雇员遵守纪律守则的年度讲座。他每次均有签署一份「纪律守则合规陈述书」,申报自己没有利益冲突及没有违反纪律守则。
但廉署调查发现,被告于2014年11月至2017年3月期间,从一名承办商接受五笔贷款共135,000元。该承办商施行的电缆壕坑工程受被告监督。
中电控股早前将贪污投诉转介廉署,并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梁宝琦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林有成及周景生协助。
廉署提醒私营机构员工,必须遵守防贿条例,并应避免利益冲突的情况及向雇主作出相关申报,以免触犯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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