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入禀高院要求律政司控告陈同佳谋杀 指香港对案件有司法管辖权

2021-11-03 11:23

萧思江入禀高院希望法庭裁定律政司司长有权以谋杀罪控告陈同佳(图)。
萧思江入禀高院希望法庭裁定律政司司长有权以谋杀罪控告陈同佳(图)。

港人民权民生党主席律师萧思江昨透过其律师事务所入禀高等法院,指台湾潘晓颖命案杀人疑犯陈同佳因洗黑钱罪刑满出狱后,声称会赴台自首但至今仍未实行。萧指虽然命案在台湾发生,但由于女死者是香港市民,故认为香港对案件有司法管辖权,希望法庭裁定律政司司长有权在香港以谋杀罪控告陈同佳。

原告为营运港人民权民生党的华孝有限公司(SINO MORAL LIMITED),3名被告依次为律政司司长、警务处处长及陈同佳。入禀状指,陈同佳在2018年2月于台湾杀害女友潘晓颖,及后畏罪潜逃回港,陈同佳在香港承认4项洗黑钱罪遭判囚29个月,在2019年10月23日刑满出狱,陈声称会赴台自首,但至今仍留在香港。

原告强烈要求陈同佳承认谋杀罪,但由于台湾的刑罚体系包含死刑,故认为陈同佳为了自己著想,在香港被定罪会比在台湾被定罪更好。原告指律政司司长常称由于命案于台湾发生,而非香港境内发生,故香港没有司法管辖权以控告陈同佳谋杀罪。但原告认为由于女死者在罪行发生时是香港市民,故认为香港对此有司法管辖权,向陈同佳控以谋杀罪。

原告引述《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19条指,「在任何关于在公海或香港以外任何地方所犯罪行的公诉书内,指称受损害的人在所控告的罪行发生时是在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辖权范围内的,即为法院具有司法管辖权聆讯和裁定该案件的足够指称」。原告希望法庭裁定律政司司长有权在香港以谋杀罪控告陈同佳,另认为无论陈同佳认罪与否,陈早前向警方承认谋杀女友的供词亦应呈堂成为有力证据。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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