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授权在部分地区试行房地产税改革

2021-10-23 18:12

人大常委会授权在部分地区试行房地产税改革。网上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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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报道,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决定指,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徵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政府应当构建科学可行的徵收管理模式和程序。

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5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试点过程中,国务院应当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授权期限届满的6个月以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点实施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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