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宏前董事串谋诈骗囚七月

2021-10-17 04:30

■康宏前执行董事麦光耀,被判入狱七个月。
■康宏前执行董事麦光耀,被判入狱七个月。

  (星岛日报报道)康宏环球(前称康宏金融控股)两名高层及一名经理,于二○一四至一五间,四度在配售债券时,串谋一家证券公司的总经理,表面上安排该证券公司处理配售事宜,但隐瞒实际配售由康宏的关连公司进行,并支付其中九成六的佣金给康宏的关连公司,涉款四千九百六十万港元。康宏三人及证券行总经理被廉署控告两项串谋诈骗公司、其董事局和股东,以及联交所等罪,四人早前同被裁定罪成,康宏前执行董事麦光耀及鼎成证券前总经理,昨在区域法院分判入狱七个月及五个月,至于康宏前财务总监陈丽儿及前经理则分囚五及四个月,准缓刑十八个月。暂委法官王兴伟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下令麦光耀和陈丽儿禁止担任公司董事三年及两年。

  四十七岁被告麦光耀,入狱七个月、四十九岁被告陈丽儿囚五个月,缓刑十八个月、四十二岁被告黄淑安,判囚四个月,缓刑十八个月,五十一岁被告李易明为鼎成证券前总经理,判监五个月。

  王官判刑时指,案中四名被告均为专业人士,其中三名康宏前员工俱具有会计师资格。四人必然在知悉情况下参与本案,协议隐瞒有关事宜。正如裁决所指,麦是本案的「始作俑者」,陈、黄作为下属「半推半就」参与,李亦愿意配合三人的勾当。王官并不接受辩方所指,麦干犯本案非为个人利益的解释,直指麦可按正规途径聘请康宏的关连公司处理债券配售事宜,但间接持有康宏证券股份的麦为了「肥水不流别人田」,决定犯案以获取较大利益,王官斥责麦光耀不依循上市规则,以及不申报利益冲突,「有法不依的行为在香港不能接受」,认为麦要负最大刑责。

  至于陈、黄二人在涉案时段,凭双方的WhatsApp对话,王官认为两人清楚知悉鼎成只是幌子,她们均有个人或家庭困扰,但没有个人得益,在案中刑责较轻,相信重犯机会低。王官同意本案对各被告的个人、家庭及事业均造成很大打击,长达近五年的候审期对各被告构成巨大精神压力,故酌情减刑两个月,两项控罪刑罚同期执行,陈,黄二人准以缓刑形式处理。

  辩方资深大律师余承章求情指,麦光耀拥有良好品格,五岁时随父亲来港,幼时居住板间房,凭着努力攀爬至高位,得来不易,是典型的香港故事。今次从高处堕下,名誉扫地,个人前程被摧毁,对其已是最高惩罚。望法庭予以轻判。另资深大律师黄佩琪表示,被告陈丽儿没有个人实际得益,她只是履行上司的命令。而她亦因案件失去经营二十年的专业资格,个人荣誉尽失。于二○一四年至一六年间,更患有产后抑郁,需定期服药覆诊。

  资深大律师许绍鼎则为黄淑安求情称,希望法庭「法理情兼备」,甚至以「情」为判刑考量,黄是孝顺女,与年迈父母同住。她被拘捕后感到自责,因觉得连累父母。加上母亲末期肾衰竭,每天食十多款药物,一年多前情况恶化,此刻更需要女儿照顾。

  至于代表被告李易明的大律师指,被告参与本案勾当属被动性质,是「被牵著鼻子走」,一七年遭拘捕后,受到莫大压力和困扰。王官则反驳指被告清楚知悉鼎成证券仅为配售代理,非真正代理人。

  廉署昨发声明重申:「廉署会继续与证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保持紧密合作,联手打击本港金融市场的贪污及非法活动,维护市场廉洁诚信及公平营商环境,巩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廉署一直致力协助上市公司加强企业管治,已编制实务指引并将其上载至廉署网站,以协助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企业管治制度及有效的内部管控措施。因应上市公司的要求提供免费及度身订造的服务,协助上市公司加强企业管治。」

  案件编号:区院刑事六五七——二○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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