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宏3前高层与证券行经理串谋诈骗 两男囚5至7月两女缓刑

2021-10-16 12:33

黄淑安(左)和陈丽儿获判缓刑。
黄淑安(左)和陈丽儿获判缓刑。

康宏集团高层在14、15年4次发债时,假装安排鼎成证券行是配售代理,但实际配售代理却是康宏关联的公司。用意是以绕过上市规则,避开披露关联交易的要求,涉款4960万元。3名前高层及1名证券行经理早前在区域法院裁定串谋诈骗罪成,今早判刑。

首被告麦光耀判刑7个月(康宏前行政总裁、47岁)、次被告陈丽儿判刑5个月缓刑18个月(前首席财务总监、49岁)、第三被告黄淑安判刑4个月缓刑18个月(前高级经理、40岁)及第四被告李易明判监5个月(鼎成证券总经理、51岁)。

法庭同时下令,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麦光耀和陈丽儿两年内不得从事董事职位。

暂委法官王兴伟判刑指出首被告是「始作俑者」,对于他说非为个人利益犯案,王官不作认同。认为其「肥水不流别人田」的做法,实情有人会从中得益,而他不依循上市规则,没有如实披露利益冲突,批评被告「有法不依,在香港不能接受」。

法官认同次被告及第三被告「是半推半就」,刑责较轻。而且各被告定罪已是最大惩罚,已重大打击他们的事业和家庭。加上长达4至5年的后审期,法官在各被告的量刑起点,额外寛减两个月刑期。第二及第三被告以缓刑形式处理。

首被告代表大律师余承章求情指被告拥有良好品格,5岁时随父亲来港,幼时居住板间房,凭著自身努力攀爬至高位,得来不易,是典型的香港故事。今次「从高处堕下」,名誉扫地,个人前程被摧毁,对其已是最高惩罚,望法庭予以轻判。

次被告代表大律师黄佩琪求情表示,她没有个人实际得益,指14年至16年被告患有产后抑郁,需定期服药覆诊。次被告获悉判缓刑后,与大律师互相拥抱。

第三被告代表大律师许绍鼎求情陈词中,望法庭法理兼备,指被告故事「为之动容」,形容被告是孝顺女,与父母同住。惟母亲末期肾衰竭,每天食十多款药物,一年多前情况恶化,「洗肚只是维持生命」,需要女儿照顾。

黄淑安。
黄淑安。
陈丽儿。
陈丽儿。

案情透露,康宏理财(后改称为康宏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于案发时是在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上市公司康宏)。鼎成及康宏证券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康宏证券)的主要业务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受规管活动,例如债券配售。康宏证券并不是上市公司康宏的子公司。

麦光耀和另外两名上市公司康宏的前执行董事,持有康宏证券的主要股份。根据上市公司康宏于案发时年报所披露,康宏证券是上市公司康宏的关连人士。

上市公司康宏于2014年7月8日至2015年1月21日期间,4度委聘鼎成作为上市公司康宏发行4批债券的配售代理。

4名被告串谋安排鼎成另外委聘康宏证券作为该4批债券的分配售代理,其中一封委聘康宏证券作为分配售代理的信件,在鼎成获委聘为上市公司康宏的配售代理前两星期已发出。

康宏证券其后按有关分配售代理安排,透过鼎成从上市公司康宏收取约4960万元作为分配售佣金,并从鼎成获取120万元奖金。事实上,康宏证券才是真正的配售代理,鼎成在过程中并未配售任何债券予任何投资者。

案情透露,康宏证券才是该4批债券的真正配售代理一事,从未向上市公司康宏及其董事局和股东以及联交所披露。

而没有就该事作出披露,会剥夺上市公司康宏的股东投票反对有关分配售代理安排的权利,以及阻碍联交所执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左起:李易明、黄淑安、陈丽儿、麦光耀。 资料图片
左起:李易明、黄淑安、陈丽儿、麦光耀。 资料图片

廉署于2017年接获有关涉嫌触犯《防止贿赂条例》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的投诉后展开调查,并于同年12月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就有关调查采取联合行动。证监会、联交所及前上市公司康宏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廉署会继续与证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保持紧密合作,联手打击本港金融市场的贪污及非法活动,维护市场廉洁诚信及公平营商环境,巩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廉署一直致力协助上市公司加强企业管治。廉署已编制实务指引并将其上载至廉署网站,以协助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企业管治制度及有效的内部管控措施。廉署亦一直因应上市公司的要求提供免费及度身订造的服务,协助上市公司加强企业管治。

此外,廉署向来重视上市公司的诚信水平,透过上市公司商业道德推广计画及持续专业发展课程,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专业人士宣扬诚信领导及良好管治的信息,以保障不同持分者的利益。廉署亦会主动联络所有新上市公司以推介廉署的防贪教育服务,当中包括为个别公司安排防贪培训,以加深各阶层员工对防贪法例的了解,并提醒员工遵守相关法规。

法庭记者:陈慧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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