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署外藏玻璃樽 理大生管武罪成还柙至月底判刑

2021-10-11 18:23

被告于前年参与包围旺角警署,并以喷漆涂鸦建筑物外墙。资料图片
被告于前年参与包围旺角警署,并以喷漆涂鸦建筑物外墙。资料图片

案发时为理大学生的男子于前年9月21日参与包围旺角警署,期间以喷漆涂鸦建筑物外墙,并被搜出玻璃樽、打火机等燃料。被告今日于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项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名成立,须即时还柙至本月27日判刑,期间将会为他索取背景及劳教中心报告。辩方先前质疑被告在被制服期间遭警员不合理武力对待,裁判官刘绮云裁决时称:「肯定被告没有受酷刑对待」,因伤势有机会是他「不断反抗」,与地面摩擦造成。

辩方在审讯阶段质疑,警员拘捕被告时将其从后扑倒,并用力按压他在地上超过3分钟,亦以警棍重击他致使左眼肿胀,过程中被告感到惊慌,构成「酷刑」。辩方又指,被告在被押往警署后没有签署手机解锁的同意书,但警员自行存取其中内容,又在没有按既定程序下替其作「快速搜查」。刘官裁决时指出,被告声称在警署内遭警员无理对待,但在被要求解锁手机、「面对恐吓」时不但没有拒绝,反而协助解锁,做法难以置信。而搜查则有必要性,因警员须确定被告身上没有可够伤害自己或他人的物品。

刘官续指,警员以扑倒的姿势将被告制服,因为他当时重心转移,需以合适气力为之,情况合情合理。至于警员供称在警署搜身期间没有留意被告容貌,故不知其是否有伤是不足爲奇及可以理解。另外,被告眼部虽然有伤,但仍然可张开眼睛,伤势并不严重,表面亦无严重恶化,有机会是他在被制服期间「不断反抗」,与地面摩擦而造成。

控方案情指,案发当晚有约20至30名身穿黑衫黑裤的示威者在弥敦道南行线集结,警方在警告后,他们往太子方向逃跑,被告在警署外墙使用深色喷漆涂鸦,经追截后被制服。

22岁被告吴俊伟被裁定于前年9月21日在旺角弥敦道与太子道西交界的公众地方管武罪成,即携有玻璃樽、一罐打火机燃料及一把锤仔。

法庭记者:汤璧瑜

關鍵字

最新回应

關鍵字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