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炳强:组织解散仍须负法律责任

2021-09-26 04:30

■邓炳强指若组织有违法行为,即使解散也须负上法律责任。
■邓炳强指若组织有违法行为,即使解散也须负上法律责任。

  (星岛日报报道)支联会昨午通过决议自动解散,保安局局长邓炳强昨早则表示,若组织有违法行为,即使解散亦须负上法律责任,另保安局早前发信要求支联会解释为何不应将它从公司注册中剔除,现时会就其解释撰写报告,与支联会是否解散属两件不同事情,若当局认为要将支联会从公司注册中剔除,有关行动将会继续。邓炳强又指,现在是香港回归以来为《基本法》二十三条本地立法的最佳时机,会以二○○三年草拟的法案为起点,并就打击间谍活动作考量。

  保安局引用《公司条例》,向特首及行政会议建议,将支联会剔出注册公司名单,要求支联会解释,支联会日前回覆,不认同、也不接受警务处处长和保安局局长对支联会作出的定性,任何无理指控及任意取缔。

  邓炳强昨日出席电台节目后向记者表示,发信要求支联会解释为何不应该将它从公司注册中剔除,信中已列出把非常详尽的理据。由于事情日后会牵涉法律程序,他不能说详情,但相信日后如果有任何法律程序,这些证据亦会在法庭上一一披露。保安局将会就支联会解释撰写报告,呈交特首会同行政会议,「如果我们认为要将支联会从公司注册中剔除,有关行动将会继续」。他并指,保安局的行动与支联会是否决定解散是「两回事」,「因为它是否决定解散后,仍会有很多后续工作,是否在任何阶段继续解散等等。这是两件分开的事情。」

  他强调,若组织有违法行为,即使解散,也须负上法律责任。

  至于《基本法》二十三条本地立法问题,他表示,香港过去两年发生很多事情,在二○○三年是无法想像得到的。政府必须订立法例,让当局有能力处理黑暴、勾结外国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问题。未来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时,当局会以二○○三年草拟的法案为起点,也会就间谍活动作考量。

  另外,邓炳强重申,台湾是中国领土一部分,任何人尝试做任何事去鼓动其他人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来,都可能违反《香港国安法》,所以任何有关行为都是不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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