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澳门报警期间私下录音 被定罪罚款1.8万元
2021-09-16 22:00
前年一名港人,因涉嫌在报警期间违规私下录音,澳门法院经审讯后,裁定其不法之录制品及照片罪成,罚款1.8万澳门元(约1.75万港元)。
案情指,涉事港人于2019年6月15日入境澳门,并前往一个娱乐场所,报称同年5月13日在场内遗失一部手机。保安部主任查核资料后,表示没有接获相关投诉。其后,该名港人在娱乐场所职员陪同下,前往司法警察局驻该娱乐场所的办事处,向当值刑侦员报案。
有关办事处墙壁上,张贴了未经许可禁止拍摄或录音的告示。然而刑侦人员笔录期间,发现该名港人透过其手机录音,该名港人因此被控一项不法之录制品及照片罪。澳门初级法院审理后裁定该名港人罪成,合共罚金1.8万澳门元。
该名港人不服判决,向中级法院上诉,他指出自己没有被任何人告知不能录音,而且在香港有录音不一定犯法,作为旅客不会清楚是正常,又强调录音并非作不法用途,因此请求改判罪名不成立。
中级法院合议庭审理后,认为司警办事处内明显张贴禁止拍摄或录音的告示,而且被告有掩饰录音行为。另外即使港澳法律不同,但根据普通人认知,被告完全意识到并接受自己的行为极有可能违法,符合故意犯罪。综上所述,合议庭裁定上诉不成立,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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