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公司前销售主任认向车位租客索「利是」 押两周后判刑
2021-09-09 16:48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物业投资公司前销售主任,就一幢工业大厦的车位租赁事宜向一名租客索取「利是」。被告今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认控罪。暂委裁判官黄向戎将案件押后至9月23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社会服务令报告。被告获准以现金保释。
林伟平,68岁,华厦地产有限公司(华厦地产)前销售主任,承认一项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b)条。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是华厦地产的销售主任,负责丰盛工业中心10多个车位的租务。每个车位月租约3千元,而被告可酌情减收100元至200元租金。
丰盛工业中心一名租客于2019年8月向管理处查询车位租赁事宜。被告数日后向该租客表示,有一个月租3300元的车位可供出租。
该租客查询租金可否便宜一点,被告则表示会尝试降低租金,并向对方索取3千元「利是」。该租客即时拒绝被告的要求,并决定不租用有关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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