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英东女儿再就公司减股本提上诉 官择日颁书面判词

2021-09-03 15:35

陈景深资深大律师代表霍英东铭源发展有限公司(左);潘松辉资深大律师代表霍丽娜(右)。
陈景深资深大律师代表霍英东铭源发展有限公司(左);潘松辉资深大律师代表霍丽娜(右)。

已故全国政协副主席霍英东生前为内地南沙发展计划而成立「霍英东铭源发展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决议减少公司股本后,霍英东女儿霍丽娜反对该决定而在四年前入禀高等法院,去年被判败诉后今再就决定提出上诉。公司一方指出公司按《公司条例》在会议上备有偿付能力陈述的文本,股东大比数通过特别决议减少股本,跟足规矩,故认为霍丽娜的反对并非为了股东权益著想,只是单方面声称应跟从亡父的遗愿行事。上诉庭法官袁家宁、鲍晏明及区庆祥听毕双方陈词后,需时考虑,押后择日颁布书面判词。

原告为霍丽娜,被告为霍英东铭源发展有限公司。霍英东铭源发展有限公司大多数股东于2017年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通过议决,把公司股本减少八亿六千一百万元,然后再把公司约十一亿七千万元现金分发给股东。法官夏利士去年颁布判词指,霍丽娜设法制造问题及干预主流意见,经分析后认为减少股本的决定没有危害股东权益,故确认涉案特别决议具有效力。

代表霍丽娜的潘松辉资深大律师指,公司财务报告的核数时间与股东特别大会举行的时间相隔过长,故在大会上展示的偿付能力陈述中,所指的非永久亏损八亿六千一百万元,并非最新及完全准确,亦误导股东投票赞成通过。

代表霍英东铭源发展有限公司的陈景生资深大律师则指,减少股本是为了弥补亏损,而通过的决议坚守公平对待股东及保障债权人权益等原则,在股东特别会议上股东细阅偿付能力陈述书后签署,而偿付能力陈述书上列明的八亿六千一百万元,并没有规例规定金额必须与实际累积亏损的实数一致,《公司条例》亦指明议决减少股本的特别决议须在作出偿付能力陈述的日期后的十五日内通过。

法庭记者:刘晓曦

建立时间14:27
更新时间15:35

霍丽娜(前排右3) 。资料图片
霍丽娜(前排右3) 。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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