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冲突|5中大生暴动等罪成 还柙至10.19判刑
2021-09-03 12:49
前年11月11日「黎明行动」,有示威者于中大二号桥向吐露港公路投掷杂物及向警方投掷汽油弹,警方向校园投射催泪弹后入内当场拘捕5名中大生。5人早前否认控罪,全部人今于西九龙法院被裁定暴动及身处非法集结时使用蒙面物品罪名成立,其中2名四年级生另被裁定管有攻击性武器罪名成立。案件押后至10月19日判刑,以待辩方索取各人的背景报告及准备求情的书面陈词;被告须还柙。
区域法院暂委法官张洁宜裁决时不接纳辩方所指,控方有可能错误识别刘晋旭的身分,因当时催泪烟仍未散去,警方能清晰辩认他。张官指,刘见当日情况混乱仍向二桥方向走去,并穿上护胫、手袖及戴上防毒面罩,阻止警员辨别其身分,行为与他表示欲离开的想法不一致,故判断他不可能是驱散前一刻才到达现场,裁定他暴动及使用蒙面物品罪成。
至于符凯晴、高梓斌、陈历释及许贻颛则没有选择在示威者第4次冲击前或期间离开现场,装束与其他投掷汽油弹的示威者类同,属有意图透过身在现场以鼓励其他示威者作破坏社会安宁的行为,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论为他们打算参与非法集结,故裁定他们暴动及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张官续指,符及许分别携带的金属锤头、螺丝批及士巴拿藏于背囊及腰包内,物品可用作伤害他人身体,亦没有证据显示它们与课堂或其他学生活动有关,而当时有人以工具制造路障,故另裁定2人管有攻击性武器及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指,当日下午约2时24分,约20至30名身穿黑衣的示威者第4次冲击警方防线,期间以黄色垃圾车作掩护及无视警告,警方遂发射4轮催泪弹驱散。刘于第2轮驱散中被捕,其馀4人均于第4轮驱散中被捕;高向大学站逃去时被制服;陈则被指被捕时不合作,须警员抬离。各人被搜出防毒面罩、眼罩、生理盐水等物品。
5名被告案发时均为中大学生,他们依次为刘晋旭(23岁)、符凯晴(23岁)、高梓斌(23岁)、陈历释(20岁)及许贻颛(22岁 )。5人同被裁定前年11月11日在香港中文大学赛马会研究生宿舍一座二号桥及环回东路一带,与其他不知名人士参与暴动,期间使用蒙面物品包括防毒面罩等。符与许另被裁定于同日同地管有攻击性武器或其他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螺丝批、一个金属锤子头及一把士巴拿,意图将其用作非法用途。
法庭记者:汤璧瑜
建立时间10:44
更新时间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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