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检条例修订 邱腾华:政务司长「守尾门」

2021-08-29 04:30

■邱腾华指,政府须禁止电影被利用作危害国安、颠覆政府的媒介。
■邱腾华指,政府须禁止电影被利用作危害国安、颠覆政府的媒介。

  (星岛日报报道)继修订电影检查的行政指引,政府再提出修订《电影检查条例》草案,明文规定电影送检时,检查员须考虑影片上映会否不利于国家安全,更赋权政务司司长如认为某些影片不利于国家安全,可指示电影检查监督撤销该影片的核准证明书或豁免证明书,全面「禁映」。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邱腾华昨形容,电影影响力很大,政府须禁止电影被利用作危害国安、颠覆政府的媒介,并交身兼国安委成员的政务司司长「守尾门」,会较专业部门有更多「界外因素」作考虑。自六月修订电检指引起,四百多出电影送检,有一部被拒上映。

  《二○二一电影检查(修订)条例草案》将于周三在立法会首读及二读。邱腾华昨出席电台节目时说,《香港国安法》规定要禁止及防范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由于电影影响力大,必须禁止电影被利用为危害国家安全、分裂国家及颠覆政府。在《香港国安法》实施后,当局认为有电影有值得商榷的地方,早前已修订电检检查员行政指引,为了确保法例得到充分落实,逐再提出修订《电影检查条例》,冀更清晰列明国家安全的要求。

  由于有电影在成功修订指引及修例前已取得放映许可,他表示,因此需身兼国安委成员的政务司司长「守尾门」,「电影的放映不单单是电影,例如有人利用电影作一些行为,电影条例都说明在公众场合放映,除了电影评级还要实行,在这个情况我们都要有守尾关的权力,因此我们赋权给政务司司长,是因为他都是国安委成员,对他来说可能比一个专业部门有更多界外的因素需考虑。」

  对于「禁映」安排由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改为「不利」国家安全,邱腾华认为「危害」和「不利」字眼的出发点相同,即把国家安全的考虑加入电影检查的工作中,达至制止和防范危害国家安全的效果,而采用「不利」字眼,已参考其他普通法地区的法例。

  他形容,修例并非去修改电检制度,现有制度不变,电影送检时亦需经过评级,如发现有不适合某一组别人士观看的情节,会限制十八岁以下人士观看,有机会要求删剪部分情节及加警告字句。如影片内容出现违法讯息,将被「禁映」,现行上诉机制继续运作,但涉及国安因素就不会处理。由今年六月起,有四百多出电影送检,当中有一部被「禁映」。有关反修例事件的纪录片能否上映?就视乎影片有否推动、鼓励和美化违法行动。

  他强调,《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均列明保障言论和创作自由,政府会在国家安全和创作自由之间取得平衡。今次草案并提高罚则,上映「禁片」罪成,最高判监禁三年及罚款一百万元。他称原有罚则自一九九九年订立,今次顺带增加罚则,与《香港国安法》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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