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拟修例禁不利国安电影放映

2021-08-25 04:30

政府建议修订《电影检查条例》,电影检查员须考虑影片上映会否不利于国家安全。
政府建议修订《电影检查条例》,电影检查员须考虑影片上映会否不利于国家安全。

  (星岛日报报道)在《香港国安法》下,政府建议修订《电影检查条例》,重点包括明文规定在电影送检时,检查员须考虑影片上映会否不利于国家安全;赋权政务司司长李家超如认为上映某些影片会不利于国家安全可「禁映」,指示电影检查监督撤销该影片的核准证明书或豁免证明书;以及加重罚则,上映未获豁免或核准的影片,最高刑罚提高至监禁三年、罚款一百万元等。法案周五刊宪,下周三提交立法会首读和二读。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邱腾华昨表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通过向立法会提交《2021年电影检查(修订)条例草案》,完善电影检查规管制度,确保更有效履行《香港国安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责任,防范及制止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草案》主要立法建议包括,明文规定检查员须考虑影片的上映是否会不利于国家安全,提供明确法定依据让检查员就电影作出决定时,充分考虑国家安全的因素;赋权政务司司长,若认为上映某些影片会不利于国家安全,可指示电影检查监督撤销就该影片已发出的核准证明书或豁免证明书,列为「禁映」;凡监督认为影片上映可能不利于国家安全,商经局局长可延长检查员就一部影片作出决定的时限,每次不多于二十八日,让检查员有足够时间处理涉及国家安全考虑的个案,以及谘询法律意见;及原来的上诉机制,相关人士若不同意监督或检查员的决定,可通过电影检查审核委员会上诉,但修订将订明,如上诉个案涉及国家安全事务,审核委员会不会处理。

  在罚则方面,对上映未获豁免或核准的影片施加较重罚则,最高刑罚提高至监禁三年、罚款一百万元。同时,会说明检查员可要求影片加入用以提醒观众或家长的指明告示,减轻影片可能潜在的不良影响;赋予监督权力,要求豁免证明书或核准证明书持有人提供关于其影片的上映资料,例如日期、时间和地点,以及赋权获监督授权的督察,在获法庭手令的情况下进入和搜查任何地方,以加强执法行动能力;为了让审核委员会组成更具弹性,取消非官方成员的指明人数,及赋权商经局局长可委任一名公职人员代其出席委员会会议和在会上投票。

  邱腾华被追问电影如《十年》、《理大围城》、《表姐你好嘢》、《国产零零柒》等未来会否被拒绝上映时,强调当局目前没有既定要审核的电影名单。

  针对「不利国家安全」的准则及定义,他表示电影检查员会累积经验,并不时与业界分享,让业界有迹可寻,当局亦提供送审前谘询服务,避免业界误堕法网。政府早在六月修订《电影检查条例》指引,如影片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危害维护国家安全,检查员应得出影片不宜上映的结论。为何今次条例草案用上「不利」国家安全,而非「危害」国家安全?他认为「不利」和「危害」两者意思一样。

  外界关注电影检查审核委员会将不能审核涉及国家安全理由的电影检查决定,他称,涉及国家安全情况可能超越审核委员会范围,甚或涉及敏感资料,委员会未必有专业能力处理,相关人士可透过司法覆核挑战当局决定。

  另外,政务司司长如未来行使权力,评定个别电影不能上映,该电影的影碟不能在市面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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