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人士质疑法援自选律师制度长期支持特定经济圈

2021-08-18 16:25

执业大律师龚静仪认为法援制度不应容许受助人自选律师,免制度被滥用。资料图片
执业大律师龚静仪认为法援制度不应容许受助人自选律师,免制度被滥用。资料图片

前年6月反修例示威事件逾万人被捕,有部分被告因未能承担聘请律师而向法律援助申请。根据资料,截至本月4日,法援署就反修例相关的刑事案件共批出1,056张法援证书,所支付的总法律费用约为4,290万港元,当中涉及共311宗法援个案。

执业大律师龚静仪回覆本报查询称,法律援助署长期容许法援受助人自选律师之制度,多年以来备受公众质疑,合理的社会人士均评击此制度助长了部份受助人滥用公帑,也对法律界中的特定经济圈提供了长期的经济支持。

根据《基本法》第三十五(一)条,「香港居民有权得到秘密法律谘询、向法院提起诉讼、选择律师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在法庭上为其代理和获得司法补救。」外国对于给予当事人选择律师的权利,到底是怎样的? 2002年,在匈牙利布达佩斯一个国际会议上, 出现了以下的一个观点:当事人不应该具有选择律师的权利,原因是国家负担不起。 至2017年,在爱尔兰贝尔法斯特一个由国际律师协会组织的法律援助原则专家讨论会, 有专家再次提出:不应由当事人自己选择律师,理由是:当事人不具备作出正确选择的能力。

龚指从经济角度来看,一个国家或地区提供的法律援助水平,正与其整体经济实力成正比。 缺乏丰厚的财力资源,个别国家或地区当然没有经济能力去支付昂贵的法援计划;要是每位法援受助人都要求获委派收费高昂的资深大律师代表,则法律援助署最后埋单的时候,必然需要付上天价。 如果受助人最后输掉官司,并要支付胜方的讼费,则法援机构更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爆眼女的官司便是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公帑被滥用,最后由纳税人埋单。 此外,因应爆眼女滥用法援事件,当局应考虑修改将署长可在受助人在香港以外地方连续逗留超过「六个月」的情况下取消其法援证书之规定,收紧为「三个月」。

综观先进国家的标准,均把法援定位于「满足最基本要求」,这与「法律服务追求卓越」的目标截然不同。 举例来说,英国认为法援只确保提供「符合最低标准」的服务; 加拿大认为法援服务是「中等收入者所能购买的服务」;至于国际律师协会的观点,则是「最低限度应按职业行为守则行事,并在合理的情况下可提出更高道德要求」。 委派资深大律师代表黄丝份子, 标准达到「提供奢侈的法律服务」,远远高于国际标准之把法援定位于「满足基本要求」 又怎能称得上是最合符香港社会各界的整个利益?

虽然根据《基本法》第三十一条,「香港居民有在香港特区内迁徙的自由」,公屋的申请者可否依赖这条去要求特区政府在豪宅区兴建公屋单位予其入住?相比较下,要求获委派资深大律师去代表法援受助人,与要求入住于豪宅区内兴建的公屋,正是异曲同工,两者都是极不合理的要求,故均不会在《基本法》的保障范围内。

故此法援制度不应容许受助人自选律师,免制度被滥用; 收紧规定为在香港以外地方连续逗留多于「三个月」,法援署长变有权取消之前批出的的法律证书; 规定受助人获批法援证书期间 ,不管基于任何原因离开香港,都要在离港前通知法援署,并于返回香港之后也通知法援署,以便法援署可安排其法援证书得以继续生效。 另一方面,既然这些案件有612基金做后盾,为何法律援助仍要批出法援证书给案中被告, 甚至容许案中出现第二位大律师,由612基金支付律师费?

法庭记者:徐晓伊

执业大律师龚静仪认为法援制度不应容许受助人自选律师,免制度被滥用。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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