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冲突|5男女认刑毁等6罪 其中4人判囚4个月

2021-08-16 15:09

刘佳妮(左)及罗永恒(右)等4名被告被判监禁4个月。资料图片
刘佳妮(左)及罗永恒(右)等4名被告被判监禁4个月。资料图片

前年8月5日全港发起「三罢」及多区集会,4男1女相约于当日凌晨到荃湾破坏交通灯,早前承认刑事毁坏、未能出示身份证及无牌管有无线电通讯器具等6罪。黄士翔裁判官今于西九龙法院指,案发前有人号召活动,事件乃一早预谋,众被告意图阻止市民上班的行为必须严惩,终判22岁无业男入劳教中心,其馀4人则囚4个月,另下令5人赔偿交通灯清洁费。

黄官判刑时指,虽然交通灯损坏程度轻微,但本案严重之处在于当日有人于网上号召行动,相关地点亦找到油漆及通讯机,可见案发早有预谋。即使各被告不认识对方,惟他们有规模地破坏交通灯,意图瘫痪交通令市民不能正常上班,以发泄他们不满,故必须严惩。

考虑各项因素后,黄官判首被告刘佳妮、第三被告黄荣津、第四被告冼迪及第五被告罗永恒监禁4个月,次被告陈祖泽则被判入劳教中心。首、次被告须各赔偿 296 元清洁费,第三至五被告则各赔偿 444 元。次被告另涉无出示身份证,再判罚700 元。

辩方求情指,众被告的报告均非常正面,显示他们对事件有深切反省,因一时冲动及受社会气氛影响而犯案,相信已得到深刻教训,重犯机会低。其中第四被告冼迪以一级荣誉毕业于科大,现修读博士课程,致力透过科研回馈社会。此外,第四被告当日于现场捡起的无线电仅是一条天线,也没有证据显示他曾经使用该无线电作通讯之用,事件无酿成实际的交通意外,希望法庭判处短期监禁。

辩方表示,第三被告黄荣津并非热衷于参与政治的人,而案发日期仍处于社运早期,本案与「私了」案件不同,不涉仇恨或灭声的元素。惟黄官指出,事件涉及破坏公共交通,受影响的乃广大市民,而非只是一间商铺。

五名被告依次为刘佳妮(32岁、自雇人士)、陈祖泽(22岁、无业)、黄荣津(26岁、汽车维修技工 )、冼迪(22岁、大学生)及罗永恒(22岁、无业 )。刘佳妮及陈祖泽承认于前年8月5日毁坏在荃湾杨屋道与联仁街交界的交通灯,以及于同日分别在荃湾联仁街及横窝子街未能出示身分证;黄荣津、冼迪及罗永恒则承认于同日损坏在荃湾大河道与沙咀道交界的3个交通灯的绿灯。5人原被控的无牌管有无线电器具及串谋刑事损坏获撤回。

法庭记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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