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地署助理经理涉内部调查交假供词 上司称不认为被告有犯案动机

2021-08-03 16:41

被告林之威(左);证人杨俭明(右)。
被告林之威(左);证人杨俭明(右)。

61岁退休地政总署助理经理涉于内部调查下属虚报加班90分钟时,使用另一名同事作出而载有虚假陈述的书面供词,以误导地政总署,早前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诉一项代理人意图欺骗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案件今日于观塘裁判法院开审,被告上司指接获投诉属下一名寮屋管制主任虚报了自己于涉案2天共加班了90分钟,被告调查报告最终认为投诉不成立,上司认为被告与另一名同事会面纪录必属虚假,为寮屋管制主任洗脱嫌疑。辩方盘问下上司同意回忆亦可能模糊不清,亦同意书面供词与被告口头汇报时意思一致。

控方读出被告上司杨俭明书面证供,指涉案技工李小君为涉案寮屋管制主任张冠伦直属下属,张冠伦一般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半,技工管工等人则需于7时45分上班,张冠伦7月24日及26日须当值早班,需于7时45分上班监督技工管工等人打卡,其后签署了加班工作「补钟」纪录,确认自己于上述2天共加班了90分钟。该办事处其后接获投诉指张冠伦虚报,张冠伦辗转承认涉案两天因照顾家中小孩致上班迟到,愿意撤回「补钟」纪录。林之威最终调查完毕,认为无实际证据证明张冠伦迟到,故判断投诉不成立。调查期间林之威曾与李小君作会面纪录,李小君确认曾于涉案日子时间见过张冠伦,杨俭明认为会面纪录必属虚假,为张冠伦洗脱嫌疑,故不相信林之威调查报告。

杨俭明接受盘问时,同意被告与另一位同事向4位技工管工调查后,曾向杨口头汇报,期间提到李小君「有印象」在涉案日子8时许见过张冠伦,其后杨要求众人撰写成书面报告作实。书面报告中李小君说法改为「回忆中记得」在涉案日子8时许见过张冠伦。杨健明同意「有印象」与「回忆中记得」意思一致,回忆亦可能模糊不清,亦同意书面供词与口头汇报时意思一致。

辩方下午继续盘问杨俭明,杨承认于被告初次汇报调查内容后,方要求被告提交书面报告,又同意被告调查报告仅覆述证人说话。辩方又提到调查期间,被告口头汇报另一位同事的供词时,引述其言「有一日可能见过(张冠伦)」,与呈递书面报告时指「本人未能确认在上班时间见过张冠伦在办事处内」内容有异,杨同意,指相信书面报告为被告最终确定版本。杨又同意被告为人可靠,不认为被告有犯案动机。案件明天续审。

被告林之威被控于前年8月20日,使用一名技工的一份书面供词以误导地政总署,而该份书面供词载有虚假陈述,即该技工于上述有争议的2天,约早上8时在办公室见过该名接受内部调查的寮屋管制主任。

法庭记者:陈子豪

建立时间13:09
更新时间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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