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耀明涉向他人提供娱乐被起诉 大状:艺人站台拉票不犯法
2021-08-03 06:22
艺人黄耀明被拘捕,有网上翻出影片,指「肥妈」亦曾出席前立法会议员陈凯欣的九龙西补选造势大会,上台为她拉票,但不见有表演。大律师陆伟雄表示,黄耀明唱完歌后呼吁他人投票,因此唱歌的目的则明显是为拉票,「若然有人上台唱歌后没有说话便下台,便可能未够证据入罪,因为你无法确定他唱歌的目的为何。」陆续指,过往亦有艺人在街边替他人拉票,但纯粹拉票的行为并不犯法,因为没有提供利益。
他坦言,「提供娱乐」的定义要视乎现场证据及其他元素决定,表演魔术、讲栋笃笑等亦可算是提供娱乐。
选举造势大会避免娱乐活动
陆伟雄指,表演者本身并非专业艺人亦未必不算娱乐,他提醒最安全的做法是选举造势大会应避免安排娱乐活动。
陆补充,有关法例规管时间包括选举的前、中、后段,视乎相关人士有否在该活动中作出呼吁投票的行为,例如选举前半年的音乐会一般不属选举活动,但若有人在音乐会上唱歌后,呼吁观众「多多支持,请投某人一票」则会将该活动变成选举活动。
廉署前总调查主任、大律师查锡我向传媒指廉署执法合法合理。他解释,法律亦没有清晰界定何谓「娱乐」,按一般理解载歌载舞应属娱乐,黄耀明作为歌星献唱就更接近相关定义。他指,单是登台表演不会犯法,在竞选活动中提供娱乐也不一定犯法,但若在提供娱乐前后呼吁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予某人,便有机会构成舞弊。由于黄耀明涉公开呼吁投票故构成犯罪元素,即使候选人曾申报有关「款待」亦不代表可脱罪。他又说,若候选人邀请艺人站台造势或到场与市民合照则不算提供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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