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制裁法》料纳入《基本法》附件三 人大常委会下月中开会议决
2021-07-28 06:54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于下月十七至二十日在北京开会,议程包括审议增加香港和澳门《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之议案。消息透露,会议极大机会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月已通过在内地实施的《反外国制裁法》纳入附件三,在港澳实施。《反外国制裁法》条文列明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中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限制措施,受侵害公民及组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刘兆佳相信,如将《反外国制裁法》纳入附件三,可让中央依照法律有系统地及强力地反制外国对香港的制裁,令外国对香港进行制裁时多些顾虑,起保护香港作用。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八次委员长会议,昨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由委员长栗战书主持。会议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在八月十七日至二十日在北京举行。委员长会议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包括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增加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增加澳门《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反击美国无理制裁中港高官
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商议把内地《反外国制裁法》纳入香港及澳门《基本法》附件三。为反击美国自去年接连宣布无理制裁中港高官,人大常委会在今年六月十日通过《反外国制裁法》,共十六项条文,其中列明「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藉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制清单。
反制措施包括不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查封、扣押、冻结在中国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及禁止或者限制在中国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
条文又列明,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中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组织和个人违反前款规定,侵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我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刘兆佳:对港有保护作用
刘兆佳分析,如把《反外国制裁法》纳入附件三,可让中央在有需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有系统地、多手段地和强力地反制外国对香港的制裁,及指令香港配合中央的战略对外国进行反制。他相信,届时外国对香港制裁时会有多一重顾虑,对香港有一定保护作用,也减少外国通过制裁香港来打击中国的诱因。
他并指出,由于中央享有制裁外国的决定权,特区政府主要是执行者的角色,他个人认为毋须在本地立法,因为此法比较原则性,而每次反制行动都有不同内容,并且是由中央决定如何做,会因应不同国家、不同情况,才作出不同反制措施。
刘兆佳又向本报解释,中央立《反外国制裁法》也期望在港的外国机构包括金融机构,尽力向自己国家游说不要随便去制裁香港,可避免成「三文治」两边受压。
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表示,外交关系非香港自治决定,要跟从中央政策,看看有何法律条文需跟进配合,至于是否需在本地立法,视乎有关条文,现阶段而言难说。对于反制裁外国机构及人士,对外资来港投资会否有影响,他相信会有一些忧虑。
《星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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