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业主无按消防安全指示更换防火门 被判罚款最高1万元
2021-07-18 15:10
4名业主由于没有遵从根据相关消防安全条例发出的法定指示,分别于6月29日于观塘裁判法院罚款逾5,000元至1万元不等。
其中一名业主拥有两个位于旺角西洋菜南街一幢楼龄37年的商业大厦处所。屋宇署根据《消防安全(商业处所)条例》(第502章)第5(1A)条向有关业主发出改善消防安全指示,要求将处所入口大门更换为防火门。由于该名业主没有遵从有关指示,故遭屋宇署检控,并被法庭定罪及罚款共11,400元。
另有3名业主分别拥有位于九龙通菜街、花园街及广东道楼龄35至57年的综合用途楼宇住宅单位。屋宇署根据《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第572章)第5(2)(a)(ii)条向有关业主发出消防安全指示,要求将单位入口大门更换为防火门,其中一名业主亦须拆除阻塞走火通道的铁闸。由于该3名业主没有遵从有关指示,故遭屋宇署检控,并被法庭定罪及分别罚款10,065元、8,800元及5,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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