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涉管有爆炸品判囚40个月 官批为非作歹是唯一理由

2021-07-02 18:23

警方在西贡万宜路万宜水库东坝拘捕被告。资料图片
警方在西贡万宜路万宜水库东坝拘捕被告。资料图片

去年6月一名24岁货车司机在西贡万宜水库东坝被搜出一支金属管,内有约45克爆炸品。被告早前承认一项管有爆炸品罪,谢沈智慧法官今于区域法院指,为非作歹是管有爆炸品的唯一理由,斥责被告关于背景的求情内容表述不正确。最终考虑到当时的社会氛围、被告随身携带涉案爆炸品及其威力,判被告囚40个月。

被告卢国华(24岁),报称货车司机,辩方庭上透露他任职货车司机。控罪指称,他于2020年6月11日在西贡万宜水库东坝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一支直径2.5厘米、长8厘米的金属管,内藏约45克爆炸品。

辩方早前求情指,被告父亲于2018年因癌症去世,成为经济之柱的母亲因丧失之痛而沉迷赌博,最终须申请破产,被告及其弟弟而需因而辍学。惟沈官强调,本案案情严重,个人家庭背景非有力求情理由。况且,辩方关于其背景陈述不完全正确,与背景报告提及被告辍学原因是「贪玩唔读书」不相符。

沈官续指,被告与其同伴当日均有用纸袋套著双手,可见均有引爆炸药的意图,期间没有人受伤只是幸运。另虽然有专家指涉案爆炸品不会自行爆炸,惟仍属非常敏感物质,遇火会形成爆炸。至于,辩方指被告将金属筒放在腰包中属妥善保管,沈官直言不敢苟同,并指被告随身携带是加刑因素之一,因有落入他人手中的风险。

另沈官今甫出庭便指出,在背景报告中写到,被告自言当日不知道涉案物品是爆炸品,以为是打火机,沈官直斥:「收到个报告之后,(判词)都唔知从何做起!」又质疑法庭能否在此说法下接受被告的认罪答辩,抑或须改为不认罪,另择日期开审。辩方回覆指,被告将撤回认为涉案物品是打火机的陈述,解释称被告只是不知其成份,但知道是爆炸品。


法庭记者:刘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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