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订电影检查员指引 若影片危害国家安全应列不宜上映
2021-06-11 10:39
政府刊宪修订《电影检查条例》检查员指引,指有关修订因应《港区国安法》的实施,如上映影片可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检查员应得出影片不宜上映的结论。新修订指引即日生效。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发言人指,新修订指引内容包括检查员应小心留意影片中对可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或可能以其他方式损害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行为或活动所作的描绘、刻划或表现,及可客观和合理地被视作认同、支持、宣扬、美化、鼓励或煽动该等行为或活动的内容;检查员应顾及其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活动的职责,及香港居民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共同义务;如上映影片可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而整部影片及对观众的影响可能会危害国家安全或危害维护国家安全,检查员应得出影片不宜上映的结论。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发言人表示,根据《港区国安法》第三条,香港特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及香港特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港区国安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因此,电影检查员在履行条例下的职务时,须遵守相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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