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必」被控煽动等罪案 官裁定区院在案中有司法管辖权

2021-04-09 14:12

谭得志早前透过代表律师提出3项,包括要求控方提供更清晰的控罪详情、终止聆讯及争议区域法院并无司法管辖权处理本案。资料图片
谭得志早前透过代表律师提出3项,包括要求控方提供更清晰的控罪详情、终止聆讯及争议区域法院并无司法管辖权处理本案。资料图片

人民力量副主席「快必」谭得志涉在摆街站时时叫喊「黑警死全家」等口号,被控发表煽动文字、煽惑他人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等14罪。他早前透过代表律师提出3项申请,即要求控方提供更清晰的控罪详情、终止聆讯及争议区域法院并无司法管辖权处理本案。陈广池法官今就司法管辖权一项进行裁决时指出,「煽动」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而《国安法》订明所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可在香港各级法院处理,且《国安法》凌驾于其他本地法律,最终裁定区域法院在此案中拥有司法管辖权。

陈官指,辩方就司法管辖权的争议有内在的矛盾。如果裁决法院的裁决官不能将本案转介至区域法院,即转介为无效。那区域法院的法官亦没有权力处理本案,亦没有权力决定该转介是否无效。

另由于《国安法》的解释权在人大常委员,故法庭没有对于《国安法》不同条文诠释的权威,而本案功能为对辩方提出的争议之实际目的的裁决。

对于控方坚称煽动罪本身只属于简易程序罪行,故此《裁判官条例》中有关罪行移交至上级法院的附表并不适用。陈官指《简易程序治罪条例》对上一次修改已是多年前之事,人大常委会的意图十分清晰,即一切以《国安法》为准。

陈官续指,《国安法》为全国性的法律,在其第62章表明它有特别的法律地位,可凌驾于香港本地所有法律。另根据《国安法》,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并不局限于第三章所提及的罪行,故如第45条提到,香港各级法院,包括区域法院,均有权处理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案件将押后至4月19日再讯,届时辩方将决定会否就司法管辖权争议作出司法覆核。

被告谭得志(48岁)被控14项控罪,包括7项发表煽动文字罪、一项串谋发表煽动文字罪,其馀为在公众地方作出扰乱秩序的行为、煽惑他人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等。

法庭记者:刘安琪

建立时间12:27
更新时间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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