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小组续审议宣誓修例 他人宣誓时叫口号亦可视作违誓
2021-04-07 14:45
立法会《2021年公职(参选及任职)(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上午开会,审议规定公职人员宣誓要求的条例草案,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常任秘书长邓忍光表示,如果议员在修例后,在其他人的宣誓程序中,举伞及高叫口号,或在奏唱国歌环节做出有问题行为,亦可被视为拒绝或忽略作出誓言。
会上,有议员质疑律政司就违反誓言等提诉期限,由议员宣誓后6个月延长到4年是太长。热血公民郑松泰表示,一旦律政司提出司法程序,就会冻结议员职权、质疑是否需要有6个月的起诉时限。邓忍光回应指,根据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对宣誓人的相关要求全部没有时间限制,因此设下6个月时限,将与104条释法的精神有所违背。他反问议员是否可在宣誓6个月后,做出提倡香港独立等负面清单列出的行为,认为律政司无理由不可以处理。
此外,谢伟俊亦认为这是矫枉过正,政制及内地事局局长曾国衞回应指,修订目的是期望议员在任期内信奉并严格遵守誓言,故提出议员资格司法程序不受时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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