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可根据内地法律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解约

2021-03-25 21:54

陈奕迅及陈伟霆已经与抵制新疆棉花产品的品牌解约。资料图片
陈奕迅及陈伟霆已经与抵制新疆棉花产品的品牌解约。资料图片

新疆棉花产品抵制风波持续扩大,两岸三地已有超过47位演艺人与涉事品牌方解约,包括陈奕迅、陈伟霆等香港艺人。在这些解约声明中均指出,「祖国利益高于一切,坚决抵制任何对国家污名化的言论和行为。」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夥人田思远向内地传媒表示,明星代言合同中一般会有「品牌方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的条款,艺人方可以据此认定品牌方违约,故而提出解约。即便双方约定不明,艺人方也可以根据《民法典》中「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的规定解除合同,而且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田思远解释,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单方解除合同首先需要考察双方的约定。在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再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情形。

就明星代言合同而言,品牌方一般会在合同中要求代言人执行「道德条款」,即在代言期间,代言人不得存在可能对品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当行为,包括涉毒、涉赌、涉黄、酒驾、醉驾、出轨等。同样明星工作室往往也会提出对等的条款,要求品牌方不违反中国法律规定、不存在辱华或者「台独」、「港独」、「疆独」、「藏独」等有损国家利益的行为。

由此,在双方代言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外国品牌商联合抹黑新疆棉花显然属于损害中国利益的行为,品牌商合作艺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如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第534条规定,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第563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新疆事件中,田思远指出如品牌方坚持要求合作艺人履行合同,则有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中国利益之嫌。如合作艺人坚持履行合同则有利用合同事实损害公共利益之嫌。鉴于双方的履行均被法律所否定,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涉案合同也应当解除。

田思远认为艺人是不构成违约的。退一万步来说,即便构成违约,品牌方也难以证明其损失金额。根据案件的舆情,品牌方也不可能起诉到法院。况且按照现有的情况,品牌方实际也很难在短期有品牌宣传的需求。

因此更大的可能性是品牌方与艺人公司进行商业谈判,双方确定暂停合同的履行,或者直接双方解除合同进行结算。

田思远提到,《民法典》第585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艺人一方的代理律师应当向法院主张双方虽约定有高额的违约金,但是品牌方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故应酌减违约金。从合同的后续履行而言,品牌方现存在舆论压力,短期也不可能存在宣传需求。由此,品牌方实际是没有损失的,应当降低违约金。

艺人一方哪怕存在违约,也是源于品牌方在先的过错行为。在考虑违约金时也应当考虑这一点,艺人是为了维护自身证明形象而拒绝履行合同,也应当降低违约金。

關鍵字

最新回应

關鍵字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