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起刑责年龄底线降至12周岁 网络招聘信息不得含歧视内容

2021-02-28 21:30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将从3月起实施。新华社资料图片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将从3月起实施。新华社资料图片

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疫情防控、金融市场乱象等问题作出修改完善,包括对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规定作出调整,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并将高空抛物、抢公交车方向盘、「冒名顶替上大学」等写入刑法。

教育部制定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将从明日起实施,新规明确禁止了七类不当教育行为,划定教师行为红线。为防止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实施,规则明确禁止实施的不当教育行为,如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对缺席审判程式作出细化。经最高检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疑犯在境外的可适用缺席审判。

另外,《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要求网络招聘信息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新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也赋予企业更大的「取名」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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