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例要求区议员宣誓 违誓将被DQ五年内不得参选

2021-02-23 15:29

政府修例要求区议员宣誓。资料图片
政府修例要求区议员宣誓。资料图片

政府修例要求区议员宣誓,若违反宣誓内容将被取消资格,五年内不得参选。

条例草案建议修订《宣誓及声明条例》、《立法会条例》、《区议会条例》等,完善宣誓及违誓机制和后果,除了《基本法》第104条下包含的公职人员之外,区议员都必须宣誓,并加入具体的要求,例如要真诚、庄重地宣誓,必须准确及完整地宣读法定誓言等,由行政长官或其授权人士监誓。

如果有议员在宣誓后违反誓言,会由律政司提出法律程序处理,期间议员要停职,直至法庭有裁决。

倘宣誓无效取消资格,区议员5年内不得参选。资料图片
倘宣誓无效取消资格,区议员5年内不得参选。资料图片

草案中提及行为包括,作出或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活动,包括作出《基本法》第23条规定禁止的行为;犯《香港国安法》规定的罪行;犯成文法则或普通法规定的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

拒绝承认中国对香港特区拥有并行使主权,包括反对中央政权机关按照《中国宪法》、《基本法》或《香港国安法》履行职务和职能;拒绝承认香港特区作为中国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的宪制地位;宣扬或支持「港独」主张,包括主张、推动或实施香港「独立建国」;参与以「香港独立」为宗旨的组织;主张、推动或实施「自决主权或治权」、「全民公投」、「全民制宪」等活动,或参与以「自决」为宗旨的组织。

主张或推动香港转归外国统治;寻求外国政府或组织干预香港特区的事务;作出损害或有倾向损害《基本法》中以行政长官为主导的政治体制秩序的行为,包括以非法手段强迫或威吓行政长官改变某项政策或提交立法会审议的议案;无差别地反对特区政府提出的议案,并意图以此要胁特区政府、使特区政府无法正常履行职务和职能,或逼使行政长官下台及推翻特区政府。

以及利用特区政府举行的选举,组织或实施(或煽动他人组织或实施)任何形式的对抗中央和特区政府的「变相公投」;作出损害或倾向损害香港特区的整体利益的行为;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或国徽或区旗或区徽;及侮辱或贬损国歌或国家主权的任何其他象徵和标志。

如果有议员因宣誓无效、违反誓言,或不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而被取消就任资格,5年内不得参选。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衞、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常任秘书长邓忍光和律政司副法律草拟专员彭士印下午四时将交代详情。

建立时间:15:06
更新时间: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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