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宏3前高层及证券行经理 被控串谋诈骗案开审

2021-02-23 16:53

由左至右:黄淑安,麦光耀,陈丽儿及李易明。资料图片
由左至右:黄淑安,麦光耀,陈丽儿及李易明。资料图片

康宏集团高层涉在6年前发债时,谎报某证券行是配售代理,但实际配售代理却是康宏代证券。3名前高层及一名证券行经理被控串谋诈骗等罪,案件今在区域法院开审。

控方开案陈词指,第1至3名被告于案发时分别为康宏高层,而首被告间接持有康宏证券的股份,故康宏证券属一间与康宏关连的公司。

康宏于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先后4次发行配售债券,而首被告在开会时曾讨论委聘康宏证券作为配售代理,亦有讨论关连交易等事宜,但当时没有结论。首被告及后宣布委聘鼎成作为代理,而康宏证券则作为分配售代理。

控方指,事实上鼎成没有向任何人配售任何康宏债券,实际配售由康宏证券进行,而鼎成亦与康宏证券达成分配协议,康宏证券会透过鼎成收取4960万港元佣金,相当于康宏支付予鼎成逾5100万港元佣金的九成六。

控方又指在次被告及第三被告的WhatsApp 互相发放讯息中,显示他们两人知悉「安插」鼎成为配售代理,是为隐瞒康宏证券作为真正的配售代理一事。

康宏证券为属关连公司,而有关安排或涉及利益冲突,及交易属关连交易,但康宏就配售所发的公告及年报,从未披露康宏证券有份参与。廉署于2017 年12月7日采取拘捕行动。

被告依次为康宏前执董麦光耀(45岁)、前首席财务总监被告陈丽儿(47岁)、前经理黄淑安(41岁)及鼎成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易明(49岁)原同被控一项串谋诈骗罪,法官今批准控方修改控罪,新增欺诈罪为交替控罪。

控罪经修改后,4人同被控在2014年6月1日至2017年4月27日期间,一同串谋诈骗康宏理财控股有限公司、其董事局、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即不诚实致使康宏理财与鼎成证券有限公司订立看来是委聘鼎成作为配售代理的协议,配售该上市公司发行的债券;以及安排鼎成与康宏证券订立看来是委聘康宏证券作为该等债券分配售代理的协议;以及隐瞒或没有披露康宏证券是该等债券的实际配售代理;及致使康宏证券获付该债券配售佣金共49,600,680元。

此控罪的交替控罪为,4人于2014年6月1日至2017年4月27日间,向康宏理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董事局隐瞒或不披露康宏证卷是康宏理财的配售代理,并意图诈骗而诱使该康宏理财委聘鼎成作为该等债券的配售代理,导致该上市公司、其现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蒙受不利,或导致鼎成及康宏证卷获益。

麦、陈及黄另再被控一项串谋诈骗罪,指他们在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前1月31日期间,一同串谋诈骗联交所,即不诚实地隐瞒康宏证券是配售康宏理财发行债券的实际配售代理,而导致联交所没有向该上市公司就债券配售提出问题及要求该上市公司遵守相关的上市规则。

建立时间14:40
更新时间16:53

李易明。资料图片
李易明。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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