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年拒带电脑回家工作被炒 法院判公司赔逾20万

2021-02-19 10:30

示意图(unsplash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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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拒绝春节期间携带电脑回家工作,上海某咨询公司的小张被开除。经劳动仲裁,小张获赔19.4万元(人民币,下同),公司不服起诉。法院审理认为,针对春节拒绝携带电脑一事,被告处于休假状态,不具有向原告提供劳动的义务。近日,该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支付劳动者赔偿金19.4万元。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后被驳回。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案情指,2019年春节前,公司以小张负责维护的客户可能需要应急服务为由,通知他携带电脑回家过年,遭到拒绝。而且小张春节请了27天假期间拒绝联系,令公司不满。小张则认为,春节假期自己要陪伴家人,没有义务工作,并且27天是正当假期,包括春节假期11天,加上调假12天以及2个周末。

在午休时间的认定上双方也出现了分歧,公司认为,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了午休时间为中午12点半到1点,而小张有半年时间的午休是从11点半开始。对此,小张却表示,在实际工作时间安排上,公司并未按照员工手册执行。

此外,公司称小张还存在恶意拖延工作任务的行为。2019年7月24日,公司通知小张次日上午9点到客户公司,小张却拖延至中午才到。小张对此解释道,收到通知时他已下班,在徵得客户同意后他先回公司拿了电脑,这才导致迟到。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提出的三项违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针对春节拒绝携带电脑一事,现实中确实存在工作有突发状况需要处理的情形,原告该要求并无不妥,但被告处于休假状态,不具有向原告提供劳动的义务,故其拒绝携带电脑不属于恶意拒绝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何况,27天的休假亦出于正当手续与流程,并非原告主张的「失联」状态。

由此,上海浦东法院认定,原告主张被告存在的三项违纪事实未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原告以上述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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