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眼少女覆核警方手令 上诉庭需时考虑双方论点择日颁布判词
2021-02-05 12:59
爆眼少女前年8月11日于尖沙嘴警署外的街头冲突中,右眼疑被击中受伤。少女不满警方未有向她提供手令内容便取得其医疗报告,妨碍她向法庭挑战手令的诉讼权利。高等法院原讼庭前年底驳回其诉讼前文件披露申请,其上诉案今在高院进行遥距聆讯。警务处一方指,如少女一方有足够证据证明涉案手令违法,法庭便可以驳回手令,少女完全毋须查阅手令内容也能提出诉讼。上诉庭需时考虑双方论点,将择日颁布判词。
夏博义资深大律师代表化名「K」的爆眼少女,他指警方未有向K展示手令便取走其医疗报告,医院又未能保障病人私隐,故认为此举对K日后欲向法庭挑战手令的诉讼产生不合理的妨碍,违反《基本法》第35条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14条,赋予市民的诉讼权及私隐权。上诉庭副庭长林文瀚与上诉庭法官区庆祥,均质疑为何K没有看过手令便不能提出诉讼,法官相信K已知手令内容是取得其医疗报告,如K有证据显示手令违规,亦可提出诉讼。
代表警务处处长的莫树联资深大律师指,K能否向法庭挑战手令,重点在于K有否实质证据显示手令违规,证明K并非811事件的疑犯,并证明警方毋须取得医疗报告亦能如常对K作出调查,而手令内容则对其诉讼没有任何影响,即使K只能证明手令违规,法庭已可判她胜诉,裁定手令违宪无效。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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