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羁押15年后改判无罪 张志超获国家赔偿332万
2021-01-26 11:07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周二(26日)依法审结张超(曾用名张志超)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依法向赔偿请求人张超支付赔偿金332万元(人民币,下同)。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临沂中院充分听取了张超及其委托代理律师的意见,双方进行多次协商,就赔偿相关事项达成一致,临沂中院依法作出赔偿决定。赔偿金综合考虑了张超被限制人身自由及精神损害的具体情况、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2005年,山东临沭县第二中学一名女生在校突然失踪。后该女生的遗体在学校的一个男生厕所被发现。经临沭县公安局侦查,认定该校时年不满16岁的高一学生张志超为嫌疑人。2006年,张志超以强奸罪被判无期徒刑。2011年,张志超在与母亲的一次会见中突然称自己遭到刑讯逼供。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2020年,山东「张志超案」再审宣判,改判张志超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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