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处接315宗新冠呈报工伤个案 38宗雇主愿补偿
2021-01-10 20:46
公共医疗医生协会会长马仲仪要求当局将感染新冠肺炎列为职业病。劳工处回应指,截至去年12月31日,处方共接获315宗由雇主或雇员向处方呈报的怀疑因工感染新冠肺炎的雇员补偿个案。有38宗个案的雇主已表示承担雇员补偿责任,另有44宗个案因不同原因雇员撤销申索或未有继续索偿,有2个案已确认雇主并无《条例》下的补偿责任。处方正积极跟进馀下231宗个案,搜集医事报告或其他相关资料,从医学角度及根据《条例》的规定,就个案属工伤的可能性给予相关雇员及雇主意见。在查明个案是否属工伤的过程中,处方会提醒雇主遵从相关劳工法例规定,受伤雇员期间如需协助,可联系处方,按个案的情况作适当跟进。
劳工处提到,自第四波疫情爆发以来,确诊个案显著增加,当中包括一些受感染的医护人员。根据衞生防护中心公布的资料,本地确诊个案整体以社区感染的情况占大多数,并涉及不同阶层类别的人士。至于可能与工作有关的个案,遍布各行各业。疫情显示新冠肺炎的传播层面广泛,无论在社区以至任何有人共处的处所和环境,都有受感染的风险。感染是否源于工作,要视乎个别个案的客观资料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难以单凭确诊个案从事某行业或工作便推定其感染是工作所致。处方若有具体建议会作出适当跟进。
处方在考虑应否把某种疾病列为法定职业病时,一般会参考国际劳工组织就职业病所订定的准则。根据定义,职业病是指某种疾病与特定工作环境或工作活动中接触或暴露于某些危害存在着因果关系,同时该疾病在从事有关工作的人员中出现的风险显著高于一般人士,因而当有这类工作人员患上这疾病时,可合理地推定其疾病是因其工作所导致。
新冠肺炎现时虽不属于《条例》所指定可获补偿的职业病,但《条例》第36条订明,雇员若染上疾病,纵然不是指定可获补偿的职业病,如符合该条例所指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体受伤或死亡,则雇主在一般情况下仍须负起该条例下的补偿责任。雇员若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意外染上或怀疑染上新冠肺炎,应尽快通知雇主向处方呈报,或直接向处方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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