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拘捕】大律师指如任何人有权做事但为达非法目的即属「非法手段」

2021-01-07 18:12

龚静仪指如任何人有权做某件事但为达非法目的即属「非法手段」。资料图片
龚静仪指如任何人有权做某件事但为达非法目的即属「非法手段」。资料图片

国安公署昨天的拘捕行动,国安法第22条提及的非法手段、成为争议点,执业女大律师龚静仪回覆本报查询表示,如任何一个人有权做某一件事, 但如要是为了达到一个非法的目的,做这件事便沦为一个「非法手段」。

龚称,例如虽然《基本法》保障了港人不同的权利及自由,例如第二十六条赋予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第二十七条赋予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及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自由, 但这却不代表任何人在行使这些权利和自由期间,可以有权利或自由去散播「港独」或颠覆政权,以上个人权利和自由绝对不能凌驾在「国家安全」之上。 任何人如果滥用这些权利去散播港独, 例如以游行示威为手段,包围政府总部, 令公务员连续多日不能上班, 瘫痪特区政权机关的正常运作, 这些手段便有机会构成《香港国安法》第22条中所说的「非法手段」。

又如之前郭荣铿以内会临时的主席的身份,瘫痪选内会主席的运作,以致多次会议也未能选出来会主席。 虽然他有权根据议事规则去主持内会选主席, 但他长期地滥用议事规则, 拖延内会选主席的程序, 最终令立法会长期不能正常运作, 即使其有权主持选内会主席的会议, 但其主持方式却有机会构成《香港国安法》第22条中的「非法手段」。

龚举例指,例如警员有配枪, 在适当的情况下可以开枪,制止罪案发生, 但要是他纯粹出于私人恩怨而开枪伤害其情敌,开枪便属于非法。

泛民初选是有纲领、组织、计划、分工和行动去凝聚力量, 背后也有庞大的资源,目的是夺取立法会35+议席,藉此瘫痪政府政府的施政, 藉两度否决财政预算案去拉特首下台, 令香港进入无政府状态, 迫使人大常委会颁布在本港实施紧急状态, 及在香港进行镇压, 再呼吁西方国家制裁中国 。初选是「揽炒十步曲」当中非常重要一步,尽管没有使用武力, 但整个过程都涉及非法手段, 因整个计划的目的纯粹在于揽炒香港,令香港揽著中国跳落悬崖, 整个计划根本是藉颠覆香港特区去打到国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

至于否决公共财政预算,到底是否违法? 要是立法会议员行使这些权力, 纯粹是为了履行作为一个「忠诚反对派」的责任, 完全出于对特区政府「恨铁不成钢」的善意, 动机只是为了打造一个更美好的香港,当然不构成触犯法例。 不过,要是动机是出于要「揽炒」香港, 迫特区政府交出管治权, 企图分裂国家,或推行「港独」, 便有机会被视为颠覆政权、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

法庭记者:徐晓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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