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学生涉非法集结及违禁蒙面法 1人罪成判囚8个月3人罪脱
2020-12-21 13:42
去年 10 月 27 日在尖沙咀「追究警暴、连系穆斯林」集会后各区爆发警民冲突,4名学生在红磡被警员截查时搜出口罩及锤,被控非法集结、使用蒙面物品等 6 罪。裁判官严舜仪今早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裁定案发当日现场属非法集结,接纳警员证供指首被告当时身处聚集人群之中,并拒绝接纳其辩解当日正打算用膳和带锤子回工作室配合铆钉加工时装,裁定首被告参与非法集结、期间使用蒙面物品及管有攻击性武器或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图作非法用途罪成。严官再指警员或错认第2、3被告,而且不能排除有其他人当日与第4被告衣著打扮接近,故裁定其馀3名被告非法集结及期间使用蒙面物品罪脱,并批出第2、3被告讼费申请。教授及太平绅士等撰文为首被告求情指其大学成绩优异,有时装触觉,案发后感到愧疚后悔。严官考虑到集结规模及首被告有计划下参与,终就3罪判处首被告监禁8个月。
严官判刑指非法集结为时约1小时,期间有人向警方使用雷射笔、投掷石头等,加上首被告傅咏琳知悉并有计划参与,亦带备29厘米长的锤子,明显有意对抗警方,遂以9个月为量刑起点,另外管有锤子和使用蒙面物品分别以6个月和3个月为量刑起点,考虑到傅案发前行为良好,认真学习,故各罪减刑1个月,刑期同期执行,终判囚8个月。
严官裁决时指案发当日晚上9时起,红磡德安街与红磡道交界逾200人聚集叫嚣,以粗言秽语辱骂警方,又有人用雷射笔照向警方,并投掷石头及疑似水樽,无视警方多次举蓝旗警告,故裁定现场聚集人群属非法集结。严官接纳拘捕傅咏琳的警长证供指当日傅在马莎百货外人群之中较近警方位置,向警方叫嚣,随后被截停拘捕,拒绝接纳傅辩解当日正打算到肯德基用膳辩解,指傅走到现场前,已于投注站天桥上看见警方举蓝旗及人群叫嚣情况。严官续指傅当日戴深色口罩,明显想阻止他人辨识其身份,又指傅当日带锤子回工作室用以配合铆钉加工时装的证供不可信,明显是作非法用途使用。严官遂在控方举证达致毫无合理疑点的情况下,裁定傅参与非法集结、期间使用蒙面物品及管有攻击性武器或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图作非法用途罪成。
严官再指警员或认错第2、3被告林美珊及袁靖恩,辨认2人的警员提到的衣著特徵相当普通,单凭这些特点来辨认其后由其他警员拘捕的林袁2人并不稳妥,而且被捕时林并没有戴口罩,袁身上没有警员描述的蓝色腰包,反而挂有警员并未提及的蓝色棒球帽,认为警员或认错2人。再指第4被告15岁少年当日衣著与现场投掷疑似水樽的人相符,均戴黑口罩、穿白衣、白边黑鞋、背黑色黄图案背囊等,惟现场人多,难以排除有相同衣著可能。严官遂基于上述疑点,裁定3名被告全部罪脱。严官随后反驳控方指林袁2人自招嫌疑,认为案情显示2人一直合作,「一叫就停」,亦有向警员解释何以在现场出现,故批出辩方讼费申请。
辩方为傅呈上3封其学系教授、1名太平绅士及其任职的士司机父亲的求情信,指傅现为理大时装设计系三年级生,学业成绩优异,原订今个学期到外地交流因疫情取消,为人正直纯良,非常负责任,从不缺席,又指其有时装触觉,作品成熟令人惊喜,朝时装设计师之路进发。而傅已在发廊兼职2年,以帮补家计,减轻5旬父负担。案发后傅感到愧疚后悔,未来会奉公守法,专注学业,希望法庭能给傅一个机会,尽快重投生活。辩方再指傅获亲友支持,重犯机会低,而案中集结时间短,无肢体冲突,涉案锤子仅放于背囊的一个胶袋中,不便使用,希望判刑著重让傅更生。
被告依次为23岁傅咏琳、19岁林美珊、20岁袁靖恩及 15 岁少年,被控于去年 10 月 27 日于红磡德安街与红磡道交界,与其他不知名人士参与非法集结,作出扰乱秩序或带威吓、侮辱或挑拨行为,及期间使用蒙面物品,即分别使用深灰色或黑色口罩;傅另被控于同日同地管有1把锤子。
法庭记者:陈子豪
建立时间11:40
更新时间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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