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浩天涉非法集结袭警脱罪 官指未能辨认犯人身分疑点利益归被告

2020-12-12 10:21

裁判官裁定陈浩天两罪不成立。
裁判官裁定陈浩天两罪不成立。

已被取缔的「香港民族党」前召集人陈浩天涉于去年7月「光复上水」游行,乘警方撤退之际,从后拍打一名警长的头盔,被控非法集结及袭警两罪。王诗丽裁判官今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裁定他两罪不成立。

王官指,本案最重要的争议点是犯案人是否被告。控方提出的证据包括,警方在案发后逾一个月拘捕被告时,在他身上检取的八达通曾在案发日被使用,于5时4分在大围入闸,5时32分在上水出闸,而被告家住沙田、案发地点在上水;警方在被告家中检取的衣服与犯案人衣饰相似;被告与犯案人同样在右边耳珠上相约位置有一深色点。

然而,八达通出闸时间与案发时间贴近,要在短时间内从地铁站到案发现场,似乎时间十分紧逼,亦没有证据显示当日使用八达通卡的就是被告。另外,犯案人的衣饰没有特别特徵,款式也十分普通,虽不能排除是同一件,也有可能只是相似款式。

再者,控方提供的案发现场片段时间短、犯案人的面形、鼻子、嘴巴和下颚被口罩遮蔽,法庭无法单凭相中人外露的眉毛和眼睛辨认容貌,并将之与被告作比对。本案亦没有证人足够熟悉被告,或拥有面部辨识的合适资格,以致可以辨认出片段里的犯案人就是被告,亦没有证人可就被告身高、体重、外形、动态、步姿等作供。在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大前提下,判被告两罪不成立。

被告陈浩天(29岁)被控于去年7月13日,在上水新运路及智昌路交界,连同其他身分不详的人非法集结,以及袭击警署警长陈国深。

对于脱罪,陈浩天在庭外特别感谢律师团体的协助,他形容今次很幸运,又指律师认为律政司未必有上诉空间。被问及会否离开香港时,陈浩天表示「随遇而安」,他比较喜欢香港,在港比较自在和开心,因此如非必要也会尽量留下。

法庭记者:张旭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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