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导师管有烟雾饼伸缩棍 官指辩解不合情理裁定罪成囚15月

2020-12-01 15:38

被告麦梓锋。资料图片
被告麦梓锋。资料图片

54岁男导师去年11月行经元朗人群聚集地,遭警员截停并搜获伸缩棍、镭射笔等物品,被控管有爆炸品等三罪。裁判官张洁宜今午于屯门裁判法院认为被告各项物品的辩解不合情理,拒绝接纳,加上同时带备多种攻击性武器和装备,距离当时聚集人群不远,故裁定被告3项罪名成立,共判处被告监禁15个月。

报称任职兴趣班导师的麦梓锋被控于去年11月15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行人路管有爆炸品,即11个烟雾饼,以及管有攻击性武器,即一支长伸缩警棍、行山杖及能发出镭射光束,和保管或控制铁钉,意图在无合法辩解的情况下使用或导致他人使用或准许他人使用该物品,以摧毁或损坏他人财产。

张官判刑时指被告带备各种装备,明显有准备工夫,身处聚集人群附近,涉案物品有机会使用,案情有一定严重性。就首项管有爆炸品罪,因烟雾饼只有烟火而无爆炸效果,判处被告监禁6个月。次项攻击性武器控罪中,武器种类繁多,包括长短距离,可重复使用,具相当刑责,判处监禁15个月。就第3项控罪管有铁钉,可刺穿车胎,致阻塞交通造成不便,故判囚9个月。最后考虑到整体性量刑原则,3罪刑期同期执行,共监禁15个月。

张官裁决时指被告声称送赠灭蚊片予朋友,然而被告并不熟悉该朋友,甚至并无传召作供,向其送出大部份灭蚊片而且丢掉包装盒,做法不合情理;而被告知道指称灭蚊片需较长时间燃点,不会用手去触碰,小心翼翼去处理,加上会产生大量烟雾,与一般灭蚊片极大分别,显示被告知道该物品并非灭蚊片而是烟雾饼,而被告带备多于一个打火机来示范亦不合理。而被告解释带备伸缩棍用以自卫,然而没证据显示被告当时人身安全有即时威胁,盘问警员时又并未提到配合伸缩脚架使用的手机稳定器,认为涉案伸缩棍、3B级别镭射笔和脚架均属攻击性武器。

张官续指被告声称以铁钉防止猫只被犬只咬死,然而铁钉对猫有杀伤力,与被告解释抵触,裁定被告不可信,非诚实可靠证人,拒绝接纳其证供。张官最后指被告被截查时身处聚集人群附近,各涉案物无合法辩解,认为被告可用以伤人或摧毁财产,故裁定被告管有爆炸品、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和管有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罪成。

辩方求情指被告需照顾年迈父母,加上罹患后天免疫力失调,其义工朋友亦指被告热心助人不遗馀力,犯案亦非为个人利益,希望刑期能同期执行,尽早重投社会照顾父母。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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