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限聚令等社交距离措施 延长一周至本月22日

2020-10-13 17:32

政府公布会维持现行的社交距离措施,并于明日就《预防及控制疾病(规定及指示)(业务及处所)规例》(第599F章)、《预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组聚集)规例》(第599G章)及《预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规例》(第599I章)下的指示及指明刊宪。上述措施将由本月16日零时零分起生效,为期7天,直至本月22日。

在餐饮业务处所及表列处所方面,本月16日至22日的7日期间内,继续维持就餐饮业务及表列处所的规定及限制,包括继续禁止进行衞生风险较高的活动或暂停开放衞生风险较高的设施,包括跳舞活动、蒸汽浴、桑拿设施及波波池等。餐饮业务负责人及表列处所管理人违反第599F章的法定规定者即属干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罚款50,000元及监禁6个月。

在羣组聚集方面,本月16日至22日的7日期间内,除获豁免者外,继续禁止在公众地方进行超过4人的羣组聚集。任何人参加受禁羣组聚集、组织受禁羣组聚集,或拥有、控制或营运进行该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许进行该聚集,根据第599G章均属犯罪,最高可被罚款25,000元及监禁6个月。参加受禁羣组聚集的人,可藉缴付定额罚款2,000元,解除因该罪行而须负的法律责任。

在佩戴口罩要求方面,在本月16日至22日的7日期间内,延续强制佩戴口罩的要求,即任何人在登上公共交通工具时,或在身处公共交通工具上时;或在进入或身处港铁已付车费区域时;或进入或身处指明公众地方(即所有公众地方,除了《郊野公园条例》(第208章)第2条所界定的郊野公园及特别地区内的户外公众地方)时,须一直佩戴口罩。

在第599I章下,获授权人员可拒绝未有按规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登上该交通工具或进入该区域,亦可要求该人佩戴口罩及离开该交通工具或该区域。任何人违反有关条文即属犯罪,最高可处第二级罚款(5,000元)。此外,获授权公职人员可向未有按规定佩戴口罩的人士发出罚款通知书,相关人士可藉缴付定额罚款2,000元,解除因该罪行而须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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