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贪污及挪用公款等罪成 任志强一审判囚18年

2020-09-22 11:42

任志强一审判囚18年。(网图)
任志强一审判囚18年。(网图)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周二(22日)依法对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任志强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任志强于2003年至2017年间,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4974万馀元(人民币,下同);收受贿赂125万馀元;挪用公款6120万元;滥用职权致使国有控股企业遭受特别重大损失1.167亿馀元,其中国有股东华远集团财产损失5378万馀元,任志强个人获利1941万馀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任志强的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任志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承认所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法院判决,且违法所得已全部追缴,法院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20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任志强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据悉,任志强今年三月失踪,一个月后北京市纪委通报他「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调查。互联网上早前疯传一篇署名「任志强」的文章,批评中国当局对肺炎疫情采取「遮羞式的宣传」,点名领导人「谁不让我当皇帝,就让你灭亡」。北京市纪委7月宣布,任志强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公款吃喝、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及家风败坏、夥同子女大肆敛财,被开除党籍,涉嫌四罪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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