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智峯私人检控开枪警及的士司机案 官批准律政司撤控

2020-08-24 17:40

许智峯。
许智峯。

立法会议员许智峯早前提出两宗私人刑事检控,控告于西湾河开枪案交通警,及涉于深水埗开车撞示威者的士司机2案,及后律政司出面介入私人检控,律政司今在西九龙法院,正式申请撤销2案检控传票,主任裁判官罗德泉照准。但由于的士司机的代表律师何君尧有讼费申请,惟被告一方未有出席聆讯,法庭现决定押后至10月15日以让三方商讨讼费事宜。许智峯在庭外批评律政司此举是向伤者「在伤口上洒盐」、「自己人查自己人」,表示现收到相关理据,与律师商讨研究后会考虑提出司法覆核。

去年11月11日交通警员在西湾河向22岁少年开枪的被控企图射击、发射枪弹罔顾他人安及处理枪械可能伤害或危害他人3罪。

就交通警一案,律政司于8月18日介入检控,今提到许智峯于本年6月5日,于东区法院在裁判官林子勤席前申请3张私人检控传票获批,警方的独立调查小组作全面调查后,连同相关证据及材料考虑后,当中连同许智峯未管有、未有在裁判官席前的材料,包括市民及警方的供辞、现场车辆的行车纪录仪片段、相关片段分析、被告的证人陈述书等,显示被告人为防止罪案发生或自卫,出于合法及合理武力,证据不足以确立被告人使用佩枪超出法律准许,本案亦无足够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属非法或罔顾。

律政司又指已考虑许智峯所呈交的文件及材料、许的律师所作的陈述、被告所交的文件及材料、被告律师所作的陈述、警方交予律政司的文件材料等,加上许智峯不传召中枪者及现场另一人作为证人,影响被告享有公平审讯的权利,考虑所有证据后,律政司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的指称罪行,亦无合理机会达至定罪,甚至表面证据不成立。

许智峯早前提出私人刑事检控,控告于西湾河开枪案交通警。 网图
许智峯早前提出私人刑事检控,控告于西湾河开枪案交通警。 网图
许智峯早前提出私人刑事检控,控告涉于深水埗开车撞示威者的士司机。 网图
许智峯早前提出私人刑事检控,控告涉于深水埗开车撞示威者的士司机。 网图

另一案则为去年10月6日,59岁司机郑国泉在深水埗驾驶的士铲上行人路,涉撞伤3名女子,其中23岁女子被撞断脚,司机被控一项危险驾驶罪。

此案亦于同日在东区法院处理,获林官发出私人传票,警方的独立调查小组全面调查后,将结果及相关证据及材料交予律政司考虑,当中连同许智峯未管有、未有在裁判官席前的材料,包括4名市民及被告的证人陈述书、案发时被告人与的士司的即时对话录音、附近深水埗警署的闭路电视片段、法证专家对相关片段的鉴证结果、警方对录像的逐格分析。现有证据显示被告遭人用武器袭击,而撞车后有3人从的士下车,证据不足以确立案发时被告正控制的士或危险地驾驶。

律政司又指已考虑许智峯所呈交的文件及材料、许的律师所作的陈述、被告所交的文件及材料、被告律师所作的陈述、警方交予律政司的文件材料等,没有证据证明针对被告的危驾罪,无合理机会达至定罪,现有证据甚至显示表面证据不成立。

法庭记者:陈楚琨

建立时间16:16
更新时间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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