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之峰参选区‬议会被DQ申覆核许可 官择日颁书面判词

2020-08-07 18:11

黄之峰。
黄之峰。

近日12名民主派立法会参选人均被DQ,被DQ的其中之一黄之锋,去年亦曾报名参选‪南区海怡西选区区‬议会选举,但遭选举主任蔡亮指其「民主自决理念」,不符《基本法》和《区议会条例》的规定,被裁定提名无效而被DQ。黄早前入禀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厘清选举主任的法定权力,要求法庭裁定《区议会条例》第34(1)(b) 、36(1)、49(2)条以及选举主任的DQ决定违宪。案件今于高等法院进行聆讯。

余若海资深大律师下午代表答辩方进行陈词,余指出申请方不提出选举呈请处理此案,全因不希望像周庭及刘頴匡选举呈请案般,让成功当选的「同党」区诺轩及范国威被判为非妥为当选而丧失议席,以免黄之锋当时的「Plan B」民主派海怡西选区当选议员林浩波丧失议席。余亦指选举的投票选择权由选民持有,即使选举主任的DQ决定违宪,司法覆核申请亦应由选民而非参选人所提出。

吴霭仪回覆答辩方陈词时指,是次司法覆核申请并非挑战去年区议会选举的结果,而是挑战选举主任的权力。而黄之锋当年回覆选举主任蔡亮时,清晰明确表态「我不主张香港独立」,亦指「我认为自决前途的作用在于表达香港人的意愿,我相信这并不违背《基本法》赋予一国两制,高度自治的原则」,可见黄之锋拥护《基本法》。吴认为选举主任的决定为不实指控,同时亦存在理解冲突。

周家明法官听毕双方近6小时的陈词后,需时考虑而押后择日颁布书面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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