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国安法检控案被告申保护令 高院法官周家明获委任审理

2020-08-05 08:58

被告唐英杰(左)、右为高院法官周家明。资料图片
被告唐英杰(左)、右为高院法官周家明。资料图片

首宗违反《港区国安法》的检控案件,裁判官上月拒绝批出保释,被告本周一向高等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以争取其保释权利。案件排期在今天下午二时半进行,由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处理,估计聆讯历时一小时。特首办确认审理是次申请的法官周家明,已获委任为处理国家安全案件的指定法官。

《港区国安法》第4章第44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从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以及终审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从暂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政长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徵询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指定法官任期一年。

周官于过去专责审理司法覆核案件,包括去年11月与林云浩法官裁定政府引用《紧急法》订立《禁蒙面法》属违宪,其后被上诉庭推翻裁决。

另香港警察队员佐级协会早前提司法覆核,称选民登记册助长警员被「起底」,周官今年4月亦裁定员佐级协会败诉。

周家明法官去年泛民入禀挑战禁蒙面法的司法覆核案,周官裁定泛民部分胜诉,但及后被上诉庭推翻裁决。周官曾指出《紧急法》定义范围过阔,又赋予绝对权力,而引用《紧急法》条件具有主观性及不确定性,《紧急法》亦令立法会的法例规管权岌岌可危,同时亦裁定蒙面法主要条文违宪。

而就社民连主席黄浩铭去年入禀挑战现行法例限制被判入狱逾三个月的人士参选立法会、区议会及乡郊代表的案件,周官本年六月则指出现时的禁选限制没有明显不合理之处,而制定及修改条例事宜应交由立法会处理。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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