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公会质疑押后选举法理及证据基础 批提交人大冲击法治

2020-08-02 22:17

大律师公会质疑押后选举法理及证据基础。资料图片
大律师公会质疑押后选举法理及证据基础。资料图片

大律师公会就港府决将立法会选举押后一年表示极度关注。公会指,公会对港府决定的法理及证据基础存在重大疑问。

港府试图以公众健康风险合理化其押后选举的决定。公会留意到,国际人权专家早已多次警告世界各地政府不可以新冠肺炎作为藉口压制人权 。

基本法订明香港立法会每届任期为4年。举行选举选出立法会议员属香港特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公会指,令人震惊的是,港府不单无视基本法的规定,更选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因押后选举而产生的立法会任期问题作出决定,此举实际上是绕过基本法及其他香港法例的条文,以避免港府的有关决定受到法律挑战。这做法违反法治社会中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有合法性及法律有确定性的原则,亦对香港的法治带来冲击。

公会对港府显然未有向社会作出谘询感到关注。港府亦表示政府并未谘询相关的专家意见。港府亦没有提供证据以示政府已考虑其他可减低因举行选举而可能産生之公众健康风险的措施。

公会质疑,就押后非一个较短的时间, 如数星期或数月,港府未能提出令人满意的解释。虽然行政长官表示不同国家也有因新冠肺炎押后选举,但亦有很多其他国家,包括有大量确诊个案的国家,如期于近几个月举行全国性或地方性选举。不少押后了选举的国家仅把选举押后至显然较短的时间。

就港府决定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并行使紧急法赋予的权力订立规例以取消原定的选举、撤消相关的政府宪报通知,公会留意到终审法院将会就港府于 2019 年订立的《禁止蒙面规例》的上诉案件审理紧急法的合宪性。故港府运用紧急法的决定最终或被裁定不合法。

公会提到,根据《立法会条例》下的特定条文,立法会选举可基于危害公众健康的事故被押后,但港府并没有行使此权力。该条文仅容许押后选举 14 天。针对特定议题所订立的法例即处理举行选举时出现危害公众健康事故的《立法会条例》,相对于较早前订立的一般性法例即《紧急法》 具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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